无继承人的遗产收归国有有其合理性,但对收归国有遗产的用途却也应当加以限制,从而体现国家不与民争利的思路,并实现遗产的物尽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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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李昊
近日,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的一个案子引起了广泛关注。孤寡老人徐占武2016年去世后,留有18万多元的遗产,但却未留下遗嘱,也没有法定继承人在身边,法院受理无主财产认定申请后,依法定程序在报纸上公告满一年后仍无人认领,遂判决该遗产收归国有。
本案中,徐占武老人死后无继承人的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依据是《继承法》第32条,认定该遗产无主的程序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2条。虽然本案的处理结果有法可依,但是这些法律依据以及程序操作上的合理性仍然引起了不少质疑。
质疑的焦点是“招领”程序是否真的合规。本案中,在判断老人徐占武的遗产是否为无人继承的遗产时,社区采取了联系其原籍所在地进行询问的办法,当地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则在报纸上进行了为期一年的公示。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只需要在报纸上进行认领公示即可,并不负有根据相关线索进行确认的职责。
但是在通讯媒介如此发达的今天,仅仅在报纸上刊登财产认领公示只具有形式上的公示意义,实际上难以使认领财产的消息大范围地传播出去。
正是由于程序上的不完善,不免出现法定继承人无法获知财产认领公告的可能,而让民众感到草率和不公正。因此,相关部门还需进一步完善无继承人遗产的认领程序和公示手段,以保证结果上的公平公正。
当然,死后无继承人的遗产归国家所有,不仅我国如此,国外的相关法例也不少见。如德国民法规定,不存在法定继承人时,由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所在的州或者联邦取得遗产。除死后无继承人的遗产外,我国还将无人认领的遗失物也规定为国家所有,因而这一问题在《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就引起了很大争议。
但这两个问题之间却存在很大不同,对遗失物而言,若是由国家取得其所有权,不免存在国家与民争利之嫌,也无法实现鼓励民众拾取遗物归还的积极性。
相反,对无人继承的遗产来说,不存在需要鼓励拾金不昧的良好社会风尚那样的动因,被继承人死后只有国家或集体最适合作为无主财产的权利人结束财产无主的状态,并由国家或集体对该遗产进行清算以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如本案中的徐占武老人去世后,如果不由国家取得该遗产,那么该财产必将在法律上始终处于无主的状态,不能充分实现物尽其用。
若承认先占取得,又不免引起众人争抢取得遗产的混乱局面,也缺乏自然无主物先占取得的正当性。因此,不应当以与民争利为理由否定无继承人的财产归国家所有的合理性。
但尽管无继承人的遗产收归国有有其合理性,对收归国有遗产的用途却也应当加以限制,从而体现国家不与民争利的思路,并实现遗产的物尽其用。较为合理的处理方案是将收归国有无人继承的遗产用于全社会的公益和慈善事业,由民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并向全社会公示其使用状况。
颇为遗憾的是,我国现行《继承法》并未对收归国有的遗产用于何种事业做出明确规定。因此,相关法规还需进一步完善以对这一问题出台更加详细的规定。
□李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