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明确,适当简化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额上限,延长公司持有所回购股份的期限。这是我国公司法运行10余年来首次拟增加股份公司回购情形,在今年股市回购规模创新高的情况下,市场人士对新回购制度的推出寄予厚望,甚至有观点认为这将是市场“转牛”的关键一招。
其实不然。公司股份回购只是资本运作的一种手段,短期内确实有利于提振信心、稳定预期以及改善财务报表,却并不创造长期价值,过分夸大股份回购制度正面效应并不可取。
公司股份回购制度,是股份公司在特定情形下,收购本公司已经发行在外股份的行为。回购的主体必须是股份公司,包含但不限于上市公司。根据草案,股份回购可扩展用于几种情形。例如,“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上市公司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损害,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性规定等。概言之,回购的股份可用于公司减资、股份公司合并、股权激励等多方面,回购的股份可以转让、注销或者将股份以库存方式持有,以备不时之需。
不容否认,回购的股份无论用于股权激励还是股份公司合并,在消息面上均可能给上市公司股价带来利好,对促进公司建立长效激励机制、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特别是为当前形势下稳定资本市场预期等,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确实很有必要。
但是,投资者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回购股份无法改变上市公司中长期财务状况,改变不了公司的真实经营业绩。过分寄望于通过大规模股份回购推动股市走牛或者从根本上扭转市场颓势的做法并不现实。
一方面,从历史经验看,股票回购是对公司资本结构的一次性影响,其作用在于通过回购传递上市公司对于估值过低的信号,来换取市场信心和稳定估值。在市场上涨阶段,回购股份往往容易与大盘表现形成共振,投资者对积极信号的放大进一步推动股价;在市场下跌中,卖盘压力加大和弱势情绪可能会削弱回购的信号作用。
另一方面,上市公司账面上的部分资金换成了回购的股票,仅是一次性调整和优化上市公司资产负债水平,并未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周转率、盈利能力、成长能力及综合资产回报率带来长期改变。回购股份只可能通过增厚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提升股东价值,但并非“创造”股东价值。作为上市公司向资本市场传递信号的途径,回购股票希望向外界传递的信号可能是“公司未来有额外现金流和盈利”,但财务分析的结果未必支持这些信号。长期来看,企业发展的内在动力与股份回购这一资本运作行为没有必然联系,企业未来盈利能力或经营水平仍要取决于企业自身管理、技术、研发等实力。简言之,股份回购的效应受大盘整体走势影响较大,难以成为推动市场牛熊大势转换的关键因素。
综上所述,股份回购是所有股份公司必须遵循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成熟市场的回购大都采用“原则允许,禁止例外”的规则,因此市场看待回购个案并没有太多新鲜“刺激”。而我国股份回购目前遵循“原则禁止,允许例外”规则,部分投资者可能对这一“稀罕物”想得太多。在当前市场环境下,应理性看待回购规模的变化,不必过分夸大股份回购制度的刺激效应。(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周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