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邱延波 文/图)驾校教练,是给学车者上第一堂安全驾驶汽车课的人,普通人印象中驾校教练不仅开车技术好,而且安全意识强。然而,新密一驾校教练在开着教练车行驶时,与一辆摩托车相撞,摩托车手死亡。因摩托车手无证驾驶,警方认定双方同等责任。
事故:驾校教练驾驶教练车与摩托车相撞
10月26日上午,新郑市李先生向映象网反映,他的父亲李建生骑着摩托车与一辆驾校的教练车相撞,开车的人是驾校的教练。事故造成李建生死亡,人已经去世20多天了,事故责任也下发4天了,死者家人,至今没有接到教练司机和驾校的慰问或电话问候,让死者家人很是伤心。
李先生称,他父亲李建生今年54岁。10月3日晨7时20分许,驾校教练付某驾驶新密市矿区机动车驾驶学校的一辆车牌号为豫A8998学号的白色教练车,沿新密市曲梁园区工信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到李庄村段时,与李建生驾驶由南向北行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因颅脑和胸部受伤严重,李建生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双方同等责任
事发后,新密交警赶到现场勘查,经过多方调查得出:事发之时,司机付某驾驶机动车,未安规定让行,死者李建生无证驾驶。之后,警方进行了尸检,确认死者系交警事故至颅脑损伤死亡。
10月20日,警方对此事故下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称:驾驶员付某的行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路口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行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规定,对此事故负同等责任;李建生的行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同等责任。
责任书下发当日,警方通知事故双方,并将事故认定书送达双方。
家属:要讨一个说法
死者李建生的儿子李某说,事故发生后,驾驶教练车的教练付某没有尽到责任,而作为车辆所属者的新密市矿区机动车驾驶学校也没有任何慰问。
“我父亲是一个企业的正式员工,每天骑摩托车上下班。事故中死亡二十多天了,驾驶员和他所在的矿区驾校,也没有到家里看望家属,甚至连一个问候的电话也没有了,太让人伤心了。”10月26日上午,李某悲伤地说,他希望能为父亲讨回一个公道。
肇事者:驾龄不足5年,驾驶教练员资格受质疑
10月26日,记者以报名学习考驾照的名义,拨打了驾驶教练车的付某。付某在电话中称自己是驾校的教练,报名考驾照需要交4600元。付某说,在他这里报名,训练,但他这个点没有考试资质,需要学员统一到矿区驾校参加考试,他用的就是矿区驾校的教练车。被问及有无资质当教练员时,付某称国家已经取消了驾校教练员资格证,任何人都可以当教练员。
映象网联系郑州某知名驾校的校长吴先生询问教练员有无硬性的条件,吴先生称,必须要有5年以上驾龄,无重大安全事故。而付某出具给警方的驾驶证显示,初次领证日期是2014年6月23日,也就是说,付某还没有达到5年驾龄,不具备驾驶教练员资格。
对于驾驶教练车撞死人一事,付某称,警方已经划定事故责任,双方同等责任,他愿意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驾校:教练车卖给培训点了,但是没有办理过户
驾校的教练员开着教练车撞人了,驾校有没有责任?
10月26日上午,新密市矿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办公室一名王姓工作人员介绍,并知道有驾校的教练车撞死人之事。随后,王姓工作人员对车牌号进行了检索,发现该车辆已经卖给了他人。
王姓工作人员称,当初他们买的教练车比较多,一部分卖给了他人,但这些卖出去的教练车都没有过户。买教练车的都是下面的培训点,这些培训点自己招生,自己培训,最后统一到有资质的驾校给练车的人报名,统一参加驾考。
对于付某驾教练车撞死人一事,王姓工作人员称,付某不是驾校的正式员工,但教练车出事的情况,会向领导汇报。
驾管科:教练车出事故必须24小时汇报
在新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驾管科负责人王楠介绍,驾校的教练车或驾驶员出了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向驾管科报备并说明情况。
“事发已经二十多天了,我们也是第一次听到矿区驾校的教练车出事儿了。至今没有接到矿区驾校就此事的报备材料。”王说。
律师说法:不管哪一方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
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少春律师分析认为,因交警部门已作出同等责任的事故认定书,不管哪一方对其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及诉讼。关于驾校的辩解理由是否成立,是否应当由实际车辆所有权人承担责任,则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建议各方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驾校也可以向人民法院出示有关车辆出售的书面合同等证据,最终由法院来审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