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监局网站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称,经查,2017年6月30日,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601881.SH)北京中关村大街证券营业部某员工违规为他人打印客户的对账单,泄露了客户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按照《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现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大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客户管理与客户服务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第(六)项称:建立健全客户资料管理制度,保证客户资料安全完整。证券公司应当为每个客户单独建立纸质或者电子档案,客户档案应当包括客户及代理人名称、地址、通讯联系方式、客户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复印件、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客户资金存管协议、授权委托书、风险揭示书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客户档案和资料,为客户保密。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视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暂停核准新业务、限制业务活动等监管措施。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下为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大街证券营业部)
〔2018〕84号
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大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大街证券营业部:
经查,2017年6月30日,你营业部某员工违规为他人打印客户的对账单,泄露了客户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按照《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现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提醒你营业部妥善保管客户档案和资料,并进一步做好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合规问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