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政府投资监管效益,为加快推进郑州市国家中心城市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在11月26日召开的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福松就《关于修改<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做出说明。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3年颁布实施,为推进郑州市政府投资管理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了新要求。记者梳理发现,此次修改有几大重点。
现行《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内容单一或总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不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批,直接向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精神和要求,该条修改为:对总投资五千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对经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
此外,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对总投资一千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编制、审批项目实施方案,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对总投资千万元及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对此,《决定》规定:“对总投资五千万元以下项目的审批,按照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通过深化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决定》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精神,删去了关于稽查特派员制度的具体规定,在条例中授权市政府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此外,将监管对象扩大为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增加了“失信名单”相关规定,实现监管全覆盖,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段伟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