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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村的老宅子也要发房本了 你关心的都在这

2018年12月07日07:11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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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在城市中打拼的你可知道,咱老家的那些老宅子也要颁发“房本儿”了。

  宅基地能否继承?因参军、求学等原因离开农村,原有宅基地还能否确权登记?农房登记工作面临到哪些现实难题?

  12月5日,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随河南省不动产登记局等单位在荥阳市廖峪村、新沟村等地进行农房登记调研时了解到了关于农房登记工作的最新信息。大河报·大河客户端总结盘点6个读者所关心的问题,向负责农房登记工作的河南省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了咨询。

  河南计划利用三年时间完成农房登记工作

  12月5日,冒着今年第一场大雪,河南省不动产登记局党支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联合党总支、荥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支部委员会一起来到荥阳市新沟村举办主题党日活动。

  在为当地贫困户送去米面油等生活慰问品的同时,省市县三级不动产登记部门工作人员深入我省农房登记权籍调查工作一线推进该项工作。

  2017年,河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通知,提出计划在3年内完成河南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至2020年,农村不动产登记进入日常管理,实现不动产登记全覆盖。

  对于农房登记工作,在全省各地市中,郑州、洛阳两地推进速度较快。截至今年11月30日,郑州市已完成近46000宗农房权籍调查任务。

  但与此同时,从全省整体情况来看,部分地区也存在对农房登记工作重视程度不足与相关经费欠缺、落实不到位等主客观因素,限制了部分地区农房登记工作的进度。

  农房登记为下一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农房登记工作主要有两个重大意义,首先可借助此次登记,厘清农村长期存在权属争议、相关权属来源材料欠缺的农房归属问题。其次,为下一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对于农村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意义,省不动产登记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是一项基础性很强的工作,通过确权登记发证,可以明确农村住房、宅基地的产权归属,更好地保护农民的权益。此外,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宅基地不具备抵押、交易的功能,需要未来颁布的法律法规作出进一步的明确,但农房登记工作可以为下一步进行的改革提供相应的基础。

  与大家相对熟悉的城市住宅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相类似,农村住房在进行合法登记前,必须要通过权籍调查工作厘清该房屋的合法权属来源、界址、归属等工作。

  “农村房屋几乎是一家一个样子,不像城市中的房屋存在相对一致的平面图,也造成了测量难度的增加。”12月5日中午,在荥阳市廖峪村农房登记测绘现场,测绘人员陈增辉告诉记者,农村住房分布相对松散,加之目前对农村住房的具体数量尚没有明确资料记载,对于不动产登记部门而言,此次开展农村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均集中在对农村住房的权籍调查方面。

  按照我省农房登记工作的要求,对于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上述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对于收费标准,国家相关政策明确规定,对于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6个问题】

  1.宅基地能否继承?

  问:老家中的老宅子为父母所有,如今父母已经去世,能否通过继承的方式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呢?

  据了解,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属集体所有,个人通过继承的方式获得使用权缺乏规定。但可以通过继承房屋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2.想继承房屋应该如何办理?

  问:老家中的老宅子为父母所有,如今父母已经去世,怎样办理房屋继承?

  省不动产登记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农房登记工作中,确权的核心点在于房屋是否还存在。对于房屋尚存、用地状况没有发生改变的情况,如房屋所有人已经去世,其继承人应当先前往房屋所在村、乡镇等相关部门确认产权信息,在办理了继承等相关手续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3.离开农村,老家的宅基地咋办确权登记?

  问:因参军、求学等原因离开农村,但老家依然有宅基地的情况怎样办理确权登记?

  省不动产登记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如果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则由集体收回。

  4.为何不同地区宅基地的大小会存在差异?

  问:为何我家的宅基地面积为“两分”而一些同事、朋友在其他地区的宅基地面积大小为“两分半”甚至“三分”?

  省不动产登记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根据1982年国务院所颁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及后续河南省配套出台的《河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要求,我省在制定宅基地面积大小时,根据其所在地的地貌、资源禀赋等个体情况,将常见的宅基地面积大小划分为了二分、二分半、三分、三分半等规格,但要求最多平均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三分半。各县、市要根据限额规定,结合当地人均耕地、家庭副业、民族习惯、计划生育等情况,具体规定社员宅基地面积标准,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5.老房子已不能住人,还能进行权籍调查吗?

  问:如果老家宅基地上的房子已经出现破损而导致不能居住的,是否能够在权籍调查时被调查、记录?

  对此问题,省不动产登记局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房屋质量与产权并无直接关系”,在农房登记工作中,不动产登记部门也将依照“全面调查、依法登记”的原则进行办理,这也就意味着,无论农房现状质量如何,在权籍调查中都需如实记载,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登记。

  6.“超占”咋处理?

  问:在现实中,不少农村宅基地都存在“超占”的情况,在确权登记时怎么处理?

  省不动产登记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所谓“超占”,是指实际占有宅基地的面积超过了当地人民政府所规定面积的情况。对于“超占”行为的处理,不动产登记部门将按照“尊重历史、依法依规”的原则,参照3个不同的时间段进行处理。

  如宅基地“超占”发生在1982年之前,且用地状况至今没有发生变化的,则按现状进行登记。

  如宅基地“超占”发生在1982年至1986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的,需要宅基地使用人按照当时的规定进行处理后,凭相关处理证明,按现状进行登记。

  如宅基地“超占”发生在1986年之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则将按照已经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文章关键词:不动产登记 农村房屋 宅子 1986年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农村宅基地 老房子 超占 确权 宅基地使用权 责编:徐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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