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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交通执法所工作人员当众撕毁执法文书 律师称有损执法机关形象

2018年12月13日13:56  来源:映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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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象网讯(记者 邱延波 文/图)交通执法文书是指交通执法监督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极其严肃的。然而,新密郑先生称,他们的车辆被新郑市交通执法所下达违法通知后,对方制作了执法文书,在他们准备接受处罚时,执法所的两名工作人员内部发生了口角,其中一名工作人员当众撕毁了文书。目前,郑先生所在的公司已经将新郑交通执法所告上了法庭,法院已经立案。

投诉:车辆接到违法通知书

“俺的车是灰色的车斗,但是,违法照片显示是个红色的车斗。”12月10日,郑先生称,他所在的郑州东阳运输有限公司有一辆车牌号为豫A626D挂的货车,2018年11月21日,公司接到了新郑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所下达的《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

通知书上称:“2018年7月2日4时11分,豫A626D挂行驶至新郑市S227线大学路西泰山检测点时,动态称重检测设备检测到超重自动报警,并通过LED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员立即到郭店超载检测站消除违法状态,接受调查处理,但当事驾驶员未当场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并参照《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来看,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拟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

郑先生随后带着相关材料去新郑交通执法所接受处理,在处理的过程中,看到电脑系统显示的违法车辆前牌遮挡,后边挂着的车斗上车牌号码并未完全清晰显示。更重要的是,郑先生称,自己的车辆是灰色的车斗,而违法车辆是红色的车斗。郑先生提出异议,对方没有接受,并称如果郑先生认为有人套牌,可以到交警部门报警。

震惊:执法人员当众撕毁执法文书

根据执法人员的回复,郑先生随后拨打110报警。警方接警后认为,这不是套牌车的问题,是号牌显示不清,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无奈之下,郑先生只好再次回到新郑市交通执法所,接受处罚。对方做完执法文书等一系列手续,郑先生一一签字。对方下达了《处罚结案报告》,《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相关程序走完时,意想不到事发生了,两名执法所的工作人员不知何故发生了口角。一名工作人员将制作好的执法文书等一系列文件交给另一名工作人员盖章时,另一名工作人员因情绪不佳,当众撕毁相关执法文书。

事后,经过调取相关录像和查看公示栏,郑先生认定撕毁执法文书的工作人员姓高。

回应:案件被驳回,违法事实不成立

郑先生说,执法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很严肃的,但工作人员却极不负责,当众撕毁,造成很不好的影响。当时,郑先生询问下一步该怎么办,一名工作人员称,让他回去准备相关手续,重新办理。

“事实上,执法文书都已经制作完了,对方已经下达了《处罚结案报告》,《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这就意味着案件已经完结了,下一步就是到指定部门交罚款的事了,如果逾期未交,可能还有滞纳金。”郑先生说。

12月10日,在新郑市交通执法所,负责人刘宏伟并未正面回应工作人员当众撕毁执法文书一事。刘宏伟说,11月21日,工作人员按照相关程序制定文件后,依照程序向上提交了案件,但是,案件当天被驳回了。

“案件被驳回了,那就是这个案件不存在了,违法事实不成,他也不用接受处罚了,不用去交钱了。”刘宏伟说。

进展:已向法院起诉,法院已立案

郑先生说,目前,他的公司已经向惠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新郑市交通执法所撤销处罚,赔偿损失1万元,并书面赔礼道歉。惠济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律师说法:有损执法机关形象,建议内部行政处罚

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风华说,执法人员当众撕毁执法文书,行为很不妥当。首先,执法文书代表国家相关部门对违法人员的处罚,代表的是国家权力,执法人员当众撕毁,相当于带头不遵守法律,不尊重相关权力。其次,作为执法人员,对待执法文书这样,让普通群众如何遵守?这种行为有损执法机关的形象。但是,在法律上,没有对这类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建议执法机关内部对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文章关键词:交通执法所 工作人员 撕毁执法文书 律师 责编:王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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