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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虚构业务套取费用 渤海财险范县营销服务部被罚21万元

2019年02月24日14:04  来源:映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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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象网讯(记者 杨晓) 2月23日映象网记者从中国银监会网站获悉,2018年12月2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发布豫银保监保罚决字〔2018〕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范县营销服务部(负责人贾军强)渤海财险范县营销服务部存在利用保险代理人编造虚假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时任渤海财险濮阳中支总经理刘世英,渤海财险范县营销服务部负责人贾军强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对刘世英警告,罚款4万元,对渤海财险范县营销服务部负责人贾军强警告,罚款7万元。 

处罚决定书显示,渤海财险范县营销服务部存在利用保险代理人编造虚假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时任渤海财险濮阳中支总经理刘世英,渤海财险范县营销服务部负责人贾军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渤海财险范县营销服务部利用保险代理人编造虚假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渤海财险范县营销服务部责令改正,罚款21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渤海财险濮阳中支总经理刘世英警告,罚款4万元,对渤海财险范县营销服务部负责人贾军强警告,罚款7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版,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河南监管局对渤海财险范县营销服务部涉嫌违法一案进行调查、审理,依法向渤海财险范县营销服务部等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渤海财险范县营销服务部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同时,该处罚决定书还告知,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映象网3.15“大象帮办”电话:180 0371 9699)

文章关键词:渤海财险 范县 编造 虚假业务 罚款 套取费用 责编:张亚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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