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数名广州市番禺区家长投诉称,在石岗东小学附近的小街巷中开设了几间自助式成人用品店,且有一间商店位于万石大街的一条小巷中,为不少学生的上下学必经之路。事件曝光后,距离小学仅约百米的自助式成人用品店因涉嫌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相关规定,已处于被关停的状态,附近的类似商店也没有开门营业。(4月9日 《广州日报》)
作为未成年人的小学生,学校旁开设“成人用品店”,那么每天上放学必然会遭遇耳濡目染的影响,对产品的好奇、对成人用品的无意识窥探等等也必然会不知不觉地悄然滋生于小学生中间,这对于小学生的身心健康无疑是一个不容忽视、存在极大不良隐患的负面诱因。无怪乎该“成人用品店”遭遇众多家长的投诉,面临停业的命运。小学旁“成人用品店”停业,这不仅是对学校周边环境的净化,更是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充满善意的呵护和健康积极成长氛围的营造。
虽然小学旁“成人用品店”被叫停,但这一切都是家长投诉监督作用的效果,但关键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小学旁根本就不该出现“成人用品店”。《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很明显,“成人用品店”也属于“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而《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小学旁的“成人用品店”的存在其实已经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权益,无疑属于依法应该取缔的对象。更关键的是,早在2011年12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下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意见》(工商办字〔2011〕240号),其中第三十二条明确要求:深入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禁止在中小学校200米内开办网吧,禁止在学校周围设立电子游艺室、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和成年人性用品商店。从以上法律法规中不难发现,中小学周围是不得设立“成人用品店”的,这种以成人对服务对象的特殊经营行为,原本就不该在学校周边出现。那么很明显,小学旁出现“成人用品店”,要么是工商部门审核把关不严导致与经营场所出现,要么就是经营者原本就不懂法属于违法设立的,但这种违法行为要等家长监督投诉才被处理,足以证明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视程度以及相关部门对学校周边环境治理须臾不可或缺要求的不到位或者是空白。
事实上,不管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义务教育法》、《教育法》中,仅仅是都是从宏观角度对中小学校园周边场所管理提出“不适合未成年人者禁”的要求,但这些法律法规制定发布时,“成人用品店”、“无人售货店”、“便利店”等类似便捷服务成人的经营行为尚未如如今这般流行,所以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有对类似的特殊经营场所有具体约束性规定,现实中而相关的学校周边环境治理也大都是从事后治理整顿角度规范的,缺乏从源头规范的角度进行干预,因此,现实中中小学周边的“成人用品店”、“无人售货店”、“便利店”等并不鲜见,个别地方中小学周边甚至出现多个类似的经营场所,面对孩子们好奇的目光,看到身处强烈挑逗性产品及宣传海报包围中的孩子,确实让人焦虑和担忧万分。
中小学尤其是小学旁的“成人用品店”本不该出现,但这些要成为一种源头干预性的法律法规,还需要相关部门更加科学积极的干预措施跟进。首先,要从法律法规完善的角度,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进行修订,或者通过司法解释等举措,将校园尤其是中小学周边规定距离内部的开设“成人用品店”和成人类服务场所写入其中,让这些成为实实在在的具体法律规范,这不仅能有效凸显法授的职能审核把关作用,同时更能有效规范社会经营行为,从源头上为学校筑牢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防火墙”。其次,要从保障办学的角度出发,有教育、工商、税务、公安、文化等部门联合,出台校园周边经营和环境治理监管办法,从依法监管的角度,对校园周边环境进行净化并为青少年成长形成保障,这也是有效治理、监管规范校园桌边环境的应有之为、务实之为、负责之为。其三应从学校权益保护的角度,由各地政府牵头,建立完善学校权益维护制度,学校对其周边环境最有发言权,也最有评价权,可以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在完善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基础上,赋予学校对周边环境的监督评价权,并将监督评价纳入社会治理评价范畴,让学校对周边环境治理能发声、能评价、能监督,这也是从根本上消除“成人用品店”等保卫校园畸形的科学干预。(许朝军)
“勃龙伟哥”“肾白金”“肾康王”“男人肾宝”……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的一家成人用品店里经营的这些“性保健品”竟然是威胁使用者生命健康的假药。5月29日,由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提起的徐某涉嫌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