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童模遭踢又曝新视频,靠网店店主联合抵制还不够)
日前,浙江杭州童模妞妞拍摄过程中遭其母踢踹,引起广泛争议。目前110家童装网店店主联名呼吁规范童模拍摄行业,推动童模保护。这些店主呼吁:商家与品牌联合起来,严格规范童模拍摄,严禁一切粗暴对待儿童的行为,严格控制儿童拍摄的每日时限,且必须确保有父母一方陪同。
此事可以说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就在妞妞母亲微博道歉,表示“疼爱有加”时,又有新的视频爆出。拍摄时间为3月份的视频显示,妞妞母亲在夜里十点曾用衣架打她。尽管这种暴力管教到底是不是常态,目前依旧不能下定论,但它推高了对家暴的讨论热度。
更残酷的现实是,妞妞的遭遇可能只是童模行业的冰山一角。童模包括童星相关的产业链,被曝光的乱象历来不少。
比如有些经纪公司,肆意克扣童模的报酬;还有功利的家长,为了在童模童星极为有限的黄金年龄段尽可能多地赚钱,让孩子超负荷地拍摄表演。其中,还包括一些已经明确触犯法律的地下行为,如一些童星、童模的招聘活动中,出现以测量身材为由骗取裸照的骗术。
类似行业乱象的存在,往往是相关人士利用了儿童认知不健全、缺少独立行为能力的身心特点,对其进行变相榨取。
妞妞遭遇曝光后,作为“甲方”的网店店主的联合抵制,主动规范业态的初衷值得点赞,从拍摄时间限制到监护人在场的要求,的确能够限制粗暴对待儿童的部分行为。不过,就整个行业来看,它未必能够扩散到全体同行,成为约定俗成的规则。
涉及儿童拍摄表演的乱象,更多还是法律机制漏洞的结果。
众所周知,雇佣童工是被明令禁止的行为,2002年中国就发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不过它留了一个口子,也即并未禁止文艺、体育单位招录未成年人,儿童文艺表演属于被豁免的领域。
不仅童工的判定标准存在漏洞,像拍摄童装的童模,他们的经纪人往往就是家长,和拍摄公司也不是雇佣关系。所以只要不是违背义务教育法,以牺牲孩子受教育权利的方式来拍摄表演,基本上都不会被当做使用童工来处罚。
为了遏制过度商业化表演对儿童的身心损害,2015年大修后的《广告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但这里禁止的是广告代言,而不是广告表演。二者的界限本身比较模糊,区分判定时往往也是以合约形式。那种一次性支付劳务费的童装拍摄,同样不会被纳为规制的范畴。
童模童星的拍摄表演,在法律层面缺少精确的界定,最后往往只能靠家长的自觉。加上中国的反家暴反虐待体系在执行过程中的刚性,容易受传统亲情纽带的消解,因此碰上那些只顾捞金且粗暴对待孩子的家长,很多孩子只能自认倒霉。
在这方面,儿童保护机制更成熟的欧美国家的经验可以借鉴。比如美国一些州,未成年人监护人必须在取得该州儿童委员会颁发的许可证后,才能让孩子进行模特、表演等行为。
因此,规范儿童拍摄表演,光靠淘宝店主联合抵制的行业自觉远远不够,更多地依靠法律机制的系统完善。总的来说,在儿童权益保护不甚健全的前提下,相关的法律规范更加严格一点,社会舆论更加警觉一些,都不会是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