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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怀孕女员工被辞:职场歧视违法 舆论歧视寒心

2019年04月21日11:24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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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28岁的王女士年初入职了大连一家公司,试用期1到3个月。4月13日,王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主动告知领导,称产假期间也能够继续工作,但领导表示要辞退她。

  该公司做的对不对,法律早有定论。根据《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试用期劳动关系属于正常劳动关系的一部分,试用期员工享受正式员工同等的劳动权益。而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就此来看,王女士的公司已经涉嫌违法。

  可以说,我国关于女性职工保护的法律法规已经渐趋完善,无论是求助于工会还是诉诸法院,都能够得到立即响应。此前,石家庄一银行规定,女职工生育要向单位申请,如未被批准,要实施医学流产或接受处分。在工会的介入下,这一奇葩规定立刻被废除,被侵权女职工的工作和待遇也得到恢复。

  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这些不屈服于职场歧视、坚定维权的勇敢女性,不仅为自己要回了应得的权益,也鼓舞了无数遭遇不公的职场女性抛弃沉默和隐忍,依法维权。这是现代职场女性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是巨大进步。某种程度上说,正是她们的努力,更守法文明的职场环境才逐渐形成,她们理应得到社会的肯定和赞许。

  但不知从何时起,类似新闻爆出后,网上总会出现这样的声音:“刚入职就怀孕,就是准备去混日子的吧?”“企业不开除这样的员工,要亏死了”“试用期就是公司挑人的过程,怀孕了不辞退你辞退谁?”

  客观地说,不排除有少数女性有自己的小心思,但在用人单位与员工强弱地位对比明显、员工维权仍较艰难的今天,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大部分因怀孕遭辞退的女员工,仍是利益被侵害的一方。即便用人单位坚持自身占理,完全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诸法律等方式讨回公道。

  理解被辞退女职工的困境和委屈,支持她们的维权,是公共舆论仍应坚持的立场。退一步说,即便无法对其产生理解和同情,也不能在毫无依据的前提下,妄自猜测她们的动机,甚至污名化她们正当的维权行为。要知道,你的一句脑补式的话语,无异于在刚丢了工作的人心头撒了一把盐。

  身处职场,我们每人都可能经历歧视和不公。营造守法有序的职场环境,让用人单位和员工在法律与平等的条件下对话,离不开每一个职场人的努力。如果在事情没降临到自己头上时,冷眼旁观甚至对维权者冷嘲热讽、肆意羞辱,当有一天,自己也遭遇类似对待时,又将情何以堪?

  消除职场中的性别歧视、生育歧视,制度层面的紧箍咒早已越收越紧。今年2月,人社部、教育部等9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这种对育龄女员工的“暗”歧视都已被摒弃,像王女士遭遇的那样明目张胆的歧视,更是没有被理解和原谅的理由。

  打击用人单位种种不法行为、维护员工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和制度层面的完善,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等机构的严格监管,需要用人单位更依法规范运作,需要女职工强化维权意识,但舆论场上不跑偏、不失焦的声音,同样重要。不要让在职场遭受性别和生育歧视的女性,再寒心于舆论歧视。

  女员工试用期怀孕 告知公司后遭辞退获200元补偿

  王女士今年28岁,年初入职了大连一家公司,被告知公司的试用期为1个月至3个月。4月13日,王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怀的是第一胎。她主动向领导如实报告,并称产假期间也能继续工作。但领导得知她怀孕后,表示要辞退她,并且多给她开了2天的工资,共200多元作为补偿。王女士难过地表示,她本想真诚沟通,没想到会换来这样一个结果。

文章关键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用人单位 女员工 职场女性 女职工生育 职场人 试用期 王女士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责编:彭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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