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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无证排污最高可罚100万

2019年04月29日07:13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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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商报首席记者 孙科

  “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无证排污最高可罚100万元”.....4月28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完善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公告》,现面向社会对《水污染防治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对《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修改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这是省人大常委会针对即将开展的水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活动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官网截图)

  据了解,《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将于五月份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记者根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梳理了该条例的五大亮点内容。

  【亮点一】

  治水护水成绩今后将作为考评官员重要依据

  《条例(修订草案)》第七条规定,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对各省辖市水环境质量目标、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价机制,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水环境质量目标、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亮点二】

  举报污染水环境违法行为有奖励

  《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网址等,建立健全水污染举报处理机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核实并处理。对实名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反馈处理结果。

  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亮点三】

  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计划

  《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与其相配套的城镇排水管网;按照雨污分流原则,明确排水与排污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保障措施,并按要求完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出现破损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破损管网进行整修或改造。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旧城改造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排污管网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尚未实现雨污分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区域雨污分流改造计划,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或者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

  【亮点四】

  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条例(修订草案)》第五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检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亮点五】

  无证排污最高可罚100万元

  《条例(修订草案)》第七十四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污去向超过或者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关注】

  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 执法检查活动即将开始,如果您对《水污染防治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对《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修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将问题和意见建议反馈至省生态环境厅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此外,您还可以登录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的官方网站“河南人大”通知公告栏目(网址:https://www.henanrd.gov.cn/2019/04-28/9320.html)了解相关信息,反馈问题和意见建议。

  举报电话:0371—12369

  电子信箱:hnrdfgec@163.com

文章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法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排污管网 排污许可证 条例(修订草案) 城镇污水处理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雨污分流 征求意见稿 一法一条例 责编:徐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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