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南商人讨要货款之后:被控刑案4换罪名,中院二次发回重审)
王润志整理当年做生意的材料及刑案材料,准备应诉。 澎湃新闻记者 谭君 图
经商多年的王润志没有料到,“商海”的凶险是以被刑事追诉的方式出现。
4年前,他正打着一场向汕头市雅娜公司索要数百万货款的民事官司。2016年2月19日,他被汕头警方带走。警方称,雅娜公司控告他伪造印章。
接着,他在看守所签订了一份放弃起诉雅娜公司的协议。之后,他获得取保。
3年来,王润志先后被公安以涉嫌伪造印章罪刑拘,被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捕,再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先以合同诈骗罪、后又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他有罪。
然而,案件仍然悬而未决:一审法院两次作出有罪判决,二审法院两次不开庭审理直接发回重审。在多次审理中,他一直自辩无罪,并希望法院公正判决。
自案件第二次发回重审后,9个多月以来,案件又经历了补充侦查及延期审理,“4月30日已到延期后的审限,目前还没有收到开庭通知。”辩护律师刘凯介绍。
王润志与雅娜公司产生货款纠纷后,双方曾对账6天,图为对账时的视频截图。
一份合同引发的刑事指控
湖南宁乡人王润志原本经营日化用品,专门向长沙各大超市供货。
据历次判决认定:2010年5月18日,王润志与汕头市雅娜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娜公司”)签订经销协议,雅娜公司授权王润志为湖南长沙地区包场超市“馥珮”系列产品的特约经销商。同月2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雅娜公司授权王润志向长沙地区家润多超市7个门店供货经营。双方约定,在王润志未注册一般纳税人之前,以雅娜公司名义与大卖场签订合作(供货)协议,雅娜公司按回款提供税票,并收取2.5%的税金。据此,雅娜公司每年度与家润多超市签订1份编号为3012A的采购合同,由王润志与超市结算货款,雅娜公司根据销售货款金额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超市收到发票后将相关货款汇到雅娜公司帐户,王润志再依据应回款金额从雅娜公司中提货。
据上述合同显示,3012A合同附件规定的条码数为50个,补充协议规定的条码数为80个。“进入超市售卖的商品每一种对应一个条码,供应商希望条码越多越好,这意味着进场的商品品种越多,给顾客的选择更多。”王润志解释说,商品进场需要条码,这是行业的通行做法。
诉讼文书显示,问题出现在2011年至2012年期间,有一份雅娜公司与家润多超市签订的编号为3651A的采购合同。这个合同中,王润志向家润多超市提供了不属于雅娜公司“馥珮”系列产品,但仍按照编号3012A合同的货款结算方法,由雅娜公司承担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雅娜公司并不承认3651A合同的真实性。2015年9月,雅娜公司在与王润志的一场民事诉讼中,向公安机关报案,称王润志伪造其公司印章,与家润多超市签订编号为3651A的采购合同。
2016年2月19日9时许,王润志被汕头市潮南区公安局民警带走。当天,以涉嫌伪造印章罪被刑拘。3月25日,他被潮南检方以涉嫌诈骗罪批捕。
看守所里签署的和解协议
在被潮南警方抓捕前,王润志正与雅娜公司在长沙市雨花区法院进行一场民事诉讼。
雨花区法院的多份裁判文书等相关材料显示,王润志一共向雅娜公司主张510万元的债权。(2014)雨民初字第05205号合同纠纷案的案卷材料显示,王润志主张214万余元债权,并自己提供担保,查封、冻结了雅娜公司相应的银行存款。(2015)雨民初字第1108号案卷材料显示中,王润志索赔雅娜公司300万元违约损失费,后来也作了相应财产保全。
王润志的辩护人、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介绍,由于案件较复杂,王润志曾撤回大标的额案件的立案,分开成数起小标的案起诉,其中第一起案件已获得法院胜诉判决。但随后王润志被抓,案件发生转折。
2016年4月17日,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王润志及其海天丽达日化经营部作为乙方与甲方雅娜公司签署了一份“和解协议书”。协议约定,在签订协议的三日内,雅娜公司撤诉其起诉王润志的买卖合同纠纷,王润志则放弃其在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已起诉的包括但不限于(注:此处列举5个案号)等全部案件诉讼请求,并向法院撤诉;同时承诺,不以任何理由及任何方式再向雅娜公司主张《馥珮系列产品经销协议》及两份《补充协议》的任何权利或债权债务关系;即便王润志基于前述三份协议享有相应的债权或其他合同权利,也承诺放弃该债权或合同权利。如双方因履行协议或王润志方以原协议、补充协议为依据再次发生任何纠纷,双方均同意由雅娜公司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并裁决。
“这是一份不平等的协议,但在当时情况下,我不得不签,逮捕书上写我犯了诈骗罪,一点点金额就可以判5年以上,又说我被指控的金额巨大,够判十年刑了。”王润志说,在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他内心很恐惧。
和解协议签署一个月后,2016年5月16日,雅娜公司出具谅解书。6月7日,潮南区检察院为王润志办理了取保候审。
中院两次发回重审
而在随后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关于王润志是否构成犯罪,展开了一场“司法拉锯”。罪名几度变更。
2016年9月9日,汕头市潮南区检察院以王润志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潮南区法院提起公诉。检方认为,在3651A合同中,王润志应自己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自行承担税金,才能与家润多超市结算货款,但王润志骗取雅娜公司为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568313.19元,其中承担的税款金额71969.79元,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12月5日,潮南区法院认定的事实与检方起诉的一致,并认为王润志系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雅娜公司承担了税款71969.79元,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决王润志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王润志不服上诉。汕头中院经阅卷后不开庭审理,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8年2月14日,潮南区法院作出重审后的一审判决。此次重审认定雅娜公司承担的税款金额为74595.46元,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王润志犯合同诈骗罪不当,根据查明的事实,王润志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王润志仍不服上诉。2018年7月9日,汕头中院再次书面审理后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认为“一审法院将原公诉机关指控的合同诈骗罪变更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没有保障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权,属程序违法”。
至此,王润志自被公安机关刑拘以来,先后被以伪造印章罪刑拘,被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捕,再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又先后以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决,变换了4次罪名。
3年未决,检方再补充侦查
案件进入第三次一审。
案卷材料显示,在此前多次审理中,关于3651A采购合同的由来、雅娜公司对该合同是否知情且认可系辩论焦点。
王润志的辩护人杨志强认为,涉案3651A合同系雅娜公司授权王润志与家润多超市签订的,雅娜公司对该合同是明知和认可的。
“案件争议的问题,源于双方协议中将50个进场条码增加到80个。”杨志强介绍,因雅娜公司原有的3012A合同进场条码只有50个且不能增加,而补充协议中要求将进场条码补充到80个,于是王润志将与另一公司的3651A合同(有128个条码)变更到雅娜名下,以变通的方式实现雅娜公司在家润多门店进场条码达到80个。
“通俗地理解,为了实现雅娜公司要求的80个条码,从另一合同‘借’了30个条码给雅娜公司,卖了雅娜公司的货,不存在让雅娜公司多承担不该承担的税票。”王润志称,上述变通办法与相关各方均进行过沟通且同意,“变通后实际上减少了双方的费用。”
“在雅娜公司报案前,3651A合同在2011、2012年履行了两年,雅娜公司也有基于该合同的回款。根据双方约定,超市的货款是汇到雅娜公司的账户上的,如果雅娜公司不认可该合同,是不会给王润志回款的。”刘凯告诉澎湃新闻,他将继续为王润志作无罪辩护。
刘凯介绍,早在王润志与雅娜公司产生合同纠纷之初的2014年2月21日至26日,双方在广州曾就回款结算问题对账6天。对于这场对账,双方均进行了录音。录音显示,在6天的对账过程中,除3012A合同外,王润志多次提到3651A合同,雅娜公司工作人员并未否认。
澎湃新闻注意到,该录音并未被此前的判决采信。4月27日,王润志对澎湃新闻说,为了进一步印证对账录音的真实性,案件发回重审后,他在旧电脑储存文档里找到了失踪已久的广州6天对账的多份视频。视频一共14段,由手机录制,长度为几十秒至几十分钟不等,视频时间显示为2014年2月21日至25日。
画面中,王润志与雅娜公司负责人吕在坤及其财务等工作人员,就账目问题进行沟通。王润志表示,视频中的声音与此前向法庭提交过的录音经对照完全一致,他将在第三次审理中一并递交这一新证据。参与对账的一名证人则向澎湃新闻证实了上述对账录音及视频的存在,“当时双方讲好了的全过程都录音,视频是我录制的。”
相关法律文书显示,在汕头中院第二次发回重审后,潮南区法院曾延长审限三个月,2019年1月31日,潮南区法院再次发出告知,称案件经检方补充侦查移送,案件从2019年1月31日重新计算审限。
“3年来,这起案件已经先后由公安、检察经过了至少3次补充侦查,但到目前为止,检方的起诉书指控的内容并无变化。”刘凯介绍说,2019年2月27日,潮南区法院曾组织召开了庭前会议。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案件应当三个月内审结,从1月31日到4月30日刚好3个月到审限,“目前还没有收到开庭通知。”
澎湃新闻多次联系雅娜公司及其负责人,希望了解雅娜公司作为该案受害人等方面的情况,均未获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