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沧州一男子听信当地“大仙”所言,认为妻子“蛇妖附体“,为驱邪治“病”,在弟弟帮助下将妻子鞭打致死。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赵清江、陈春龙、陈金来三人被起诉至法院。
5月5日,该案在盐山县人民法院一审第二次开庭,三名被告人均不认罪, “是否属于故意伤害”成庭审焦点。庭审持续一天时间,未当庭宣判。
胡瑞娟。受访者供图
三人涉嫌故意伤害
5月5日9时30分,沧州男子为“驱邪”将妻子鞭打致死案,在沧州盐山县人民法院开庭。现年64岁的“大仙”赵清江作为第一被告人,穿着棉拖鞋,被法警推着轮椅进入法庭,陈春龙和陈金来则作为第二被告人和第三被告人被带上法庭。
此前,2019年2月27日,该案第一次开庭,因赵清江瘫在轮椅上抽搐“发病”,庭审被迫中断。此次,为防止赵清江再次发病,记者观察到,有120工作人员在法庭外等候。
盐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18日至11月27日,陈春龙带着妻子胡瑞娟每天都去赵清江家为胡瑞娟看“虚病”。赵清江声称胡瑞娟有“蛇仙”附体,“蛇仙”折磨胡瑞娟及其两个孩子。赵清江看病时用手捏住胡瑞娟的脖子后面,并用斧子拍打胡瑞娟的双腿和背部。2017年11月24日,陈春龙将其弟弟陈金来从北京叫回。
2017年11月27日凌晨0时许,陈春龙用腰带将胡瑞娟的胳膊绑在前面,用手抓着胡瑞娟的头发,陈金来手拿三角带,一起从盐山县眀杰宾馆驾车来到赵清江家中。陈春龙按照赵清江的要求,在赵清江家用三角带和木棍自制了皮鞭,后用皮鞭多次抽打胡瑞娟后背、腿部为其“治病”,抽打期间,陈金来抱住胡瑞娟防止其挣扎。
当天16时左右,胡瑞娟死亡。经法医鉴定,胡瑞娟系钝性外力多次打击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胡瑞娟死亡次日,陈春龙和陈金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盐山警方刑事拘留;胡瑞娟死亡第三天,赵清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盐山警方监视居住。2018年7月9日,其因患病,被盐山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检方认为:赵清江、陈春龙、陈金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金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量刑意见中,建议判处赵清江有期徒刑12年至15年;陈春龙判处10年6个月到13年6个月;陈金来判处4年至6年。
2017年11月27日凌晨,在盐山县一家宾馆,胡瑞娟身上绑着身子,被陈春来带离。视频截图
现场播放5段监控录像
庭审质证环节,公诉人出示了5段监控视频,分别是11月27日前后在盐山县一家宾馆的视频监控,以及在赵清江家中院头和院内的视频监控。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宾馆监控显示:2017年11月27日凌晨0点6分,陈春龙揪着胡瑞娟的头发,从5楼的房间走出来。两人慢慢靠近走廊的监控。画面中,胡瑞娟的头向右侧倾斜,面无表情,走路左右摇晃。她双臂下垂,胸前被绑上绳子。陈春龙的弟弟陈金来,紧跟着走在后面,手里握着皮鞭。50秒钟后,三人走出宾馆。
陈春龙的辩护律师对宾馆内的多段视频提出异议,认为视频中陈金来手里拿着的不是鞭子,而是路边捡来的三角带。陈春龙一直抓住胡瑞娟的头发,不能体现其对妻子存在暴力拖拽行为,是为了防止妻子乱撞伤害到自己。“捆绑和抓住头发是一种保护行为。”
胡瑞娟家属委托的代理人张铁雁律师则坚持,陈春龙左手抓住胡瑞娟的腰带,右手抓住胡瑞娟的头发,证明胡瑞娟受到非常大的强制力,失去了抵抗和反抗的可能性。充分说明,胡瑞娟离开宾馆是受到强制的,且陈金来参与其中。“现有证据只有被告人陈春龙供述中所称捆绑胡瑞娟,是担心她挣扎乱撞,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证明。”
公诉人出示的另一段视频显示,陈春龙把胡瑞娟带到大仙家中,还是捆绑着,抓着头发进去的。
此外,检方出示了赵清江的入监体格检查表,以及看守所出具的不适宜羁押说明书。对此,张铁雁律师认为,对赵清江的病情不能仅凭医院的证明,应当通过必要的医学鉴定来加以确认。
“赵清江在本案发生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又重操旧业,给其他人治外灾。”张铁雁律师说。此前,赵清江有过犯罪前科,曾在2001年因寻衅滋事和私藏枪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大仙”当庭未认罪
庭审现场,对于公诉人的指控,赵清江表示不认罪,同时对于“故意伤害罪”罪名也不认可,说“我没有伤害对方(胡瑞娟)”;“判死刑也不认。”
赵清江的辩护律师提出,起诉书中,关于“赵清江用斧子拍打胡瑞娟的双腿和背部”和“要求陈春龙制作皮鞭殴打胡瑞娟”,均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并认为赵清江不是本案的共同犯罪人,起诉书所指控罪名,依法不能成立。
“胡瑞娟的死亡原因不包括用斧子拍打。”赵清江的辩护律师认为,此处仅有陈春龙兄弟两人的供述,检方找到此前来赵清江处看“虚病”的证人,其中有人称看到过赵清江曾经使用斧子拍打病人进行治疗,但无法证明赵清江使用过同种方法“治疗”胡瑞娟。
“赵清江给人看虚病与陈春龙故意伤害是并驾齐驱的两马车,看虚病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理。”赵清江的辩护律师说。
此外,庭审中,赵清江找到两名邻村村民出庭作证,称在胡瑞娟死亡之后,陈春龙曾向赵清江下跪,并向胡瑞娟的娘家人承认,妻子是自己打死的。赵清江的辩护律师提出,“如果他认为是赵清江指使的导致妻子死亡,应该恨他才对,怎么还下跪呢?”
陈春龙的辩护律师称,案发后,陈春龙带着两个孩子向赵清江下跪,是封建迷信的驱使下所为。“他下跪后对赵清江说,‘求求你救救我的孩子’,是觉得妻子死亡是被蛇仙带走的,担心孩子也被带走,才向赵清江下跪求救。”
公诉人称,虽然赵清江不承认自己指使陈春龙拿鞭子殴打胡瑞娟,但陈春龙和陈金来两人的供述均证实,该行为系赵指使,且在看病过程中,赵有拿斧头殴打胡瑞娟背部和大腿。同时,多名证人证实,赵清江使用斧头拍打病人背部和腿部,是一种治病方式。陈春龙兄弟两人的供述和证人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证明赵给胡看病时,有用斧头殴打胡瑞娟背部和大腿的行为。并有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和司法鉴定书等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庭审焦点: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庭审中,陈春龙兄弟同样不认罪,虽然对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其罪名不应是“故意伤害罪”,而应定为“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是‘大仙’(赵清江)让他们动手打人的,打的是死者身上的‘脏东西’即所谓蛇妖,不是她本人。他们不是故意伤害,而是在封建迷信的驱使下所做行为。”陈春龙辩护律师说。
陈春龙辩护律师认为,陈春龙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妻子死亡是不明知的,是过失行为,其主观上是找‘大仙’给妻子看虚病,存在认识对象的错误,认为殴打对象不是妻子,而是附在妻子身上的邪物,他是迷信愚昧,但不是故意,主观恶性较小,应属于“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对于该辩护意见,公诉人称,认为“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是指利用散布迷信学说,蒙蔽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的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情形,本案中,胡瑞娟的死亡是鞭打致死不属于自残自虐死亡,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庭审辩护中,胡瑞娟家属委托的律师张铁雁提出,三名被告人伤害胡瑞娟的手段残忍,且本案不属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方无任何过错,被告人也没有赔偿被害人亲属任何损失,不具有任何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张铁雁认为,该案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且在法律适用上有普遍指导意义,应当移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庭审持续了一天时间,主审法官表示案件将择期宣判。庭审结束后,记者试图采访主审法官,但联系法院政治处时,对方表示,“目前案件在庭审阶段,不方便接受采访。”
庭审后,胡瑞娟的弟弟在接受采访时说,“我觉得他们在胡搅蛮缠,赵清江竟然还说自己无罪。”对于民事赔偿部分,他表示,目前不提出任何赔偿,也绝对不谅解,就想法院依法公平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