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产检,都说娃儿健康没问题,哪知生下来却有好几种先天性疾病,找医院却说检查时没有看见,简直岂有此理!”5月8日,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游仙镇余亚萍女士,向封面新闻记者介绍说,她产前曾两次到绵阳开元医院进行四维彩超检查,均未检查出异样。哪知小佳出生时左小腿胫骨缺失,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气管狭窄等疾病。
左小腿畸形
孩子母亲
“两次产检均未查出异样,产下儿子左小腿胫骨缺失”
5月8日早上,绵阳游仙区游仙镇麒麟村二组余亚萍的家里,2岁多的小佳在奶奶的怀抱里玩耍。当有人摸他的左小腿时,小家伙不停地挣扎。“由于先天畸形,从生下来到现在的这两年,娃娃被针扎怕了。”小佳的母亲余亚萍说,现在娃娃一看到穿白衣服的人就哭。
今年32岁的余亚萍已经生育一个女儿,2016年4月,余亚萍又怀孕了。余亚萍听人介绍说绵阳开元医院咨询四维彩超孕期检查。2016年10月19日,余亚萍在孕期22周时到绵阳开元医院进行四维彩超检查,检查项目为胎儿整体检查和胎儿心脏彩超。“因为超声检查胎儿双侧侧脑室有异常,医生就让我12月再来复查。”余亚萍说,根据医生的建议,她于2016年12月9日再次来到开元医院进行四维彩超检查,检查结果是左侧侧脑室稍扩张,其中超声描述显示:“胎儿四肢可见,胫腓骨及尺桡骨完整,手足可见”。
“主诊医生王光银当时还给我说,胎儿正常得很,放心生。”余亚萍说,2017年2月14日,她在科学城医院产下一个足月男婴。“惊喜变成了惊吓。”余亚萍说,医生告诉她的家人,小佳的左下肢畸形,很可能影响到以后的生活。“两次四维彩超检查,为啥没有筛查出畸形儿?”
在随后的日子里,余亚萍发现小佳呼吸声音异常。“手里抱着孩子,像抱着一只小猫一样。”余亚萍说,她与家人先后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山东大学齐鲁儿童医院、北京博爱医院等医院就诊,被诊断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气管狭窄等多种疾病。
“半年前做了心脏病手术,花光了积蓄,现在腿部的矫形手术一直没做。”余亚萍说,医生说矫形手术就是截肢,以后就只能靠假肢走路了。
余亚萍认为,小佳的身体缺陷虽然是先天造成的,但如果当初医院超声检查能查出左下肢畸形和先天性心脏病,或许她和家人会考虑终止妊娠。而正是医院的失误,让她们错失了选择的机会,院方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第一次四维彩超
第二次四维彩超
涉事医院
“检查时没有看见,愿依法承担漏诊责任”
5月8日下午,绵阳开元医院院长常亚东告诉记者,在对余亚萍进行四维彩超检查过程中,确实没有看清楚胎儿胫骨是否存在缺失,“这个是我们的责任,就应该承担查应的责任。” ? 据常亚东介绍,超声检查属于影像学范畴,报告单上也进行了提示,即使国内最权威机构的准确率也不超过90%,“就目前国内的情况看,这种漏诊的现象仍常有发生。”
常亚东表示,当初为余亚萍做超声检查的医生王先银早已辞职,目前也不在绵阳。事发后,医院一直在积极和余亚萍协商,但小佳的身体缺陷并不是医院的超声检查造成,医院愿意承担漏诊的相应责任。同时,小佳的身体缺陷是先天性的,作为小佳的母亲余亚萍,同样也应该负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对方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导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卫生部门
“多次调解,均无法解决双方分歧”
“前后协调了很多次,主要分歧还是集中在赔偿金额上。”游仙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人说,余亚萍一方认为应该按人身伤害损害进行赔偿,院方则主张只赔偿漏诊的责任,赔偿金额上存在巨大分歧。该负责人表示,目前有关此事的司法鉴定已经完成,他们将再次组织双方进行协调,建议按照司法鉴定责任划分进行责任分担。如果双方仍然不成功,建议走司法诉讼途径。
游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桑林说,他们通过前期调查,发现医院出具的告之书报告不准确,在表述上有问题。由于无法认定医院所做的是产前诊断还是产前筛查,只有先申请司法鉴定对告之书进行定性。“目前走到了瓶颈区,未达成一致。”桑林说,相关部门也积极进行协调,建议走司法途径进行诉讼。
律师说法
“医院应在过错程度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川天启律师事务所谢德平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根据该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本案中,医院在产前检查或者产前诊断中未发现患儿身体存在严重缺陷。医院对于患儿及其家人的损失应当在在其过错程度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协商不成,患儿及其家人可以对医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