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营运标识、外形配色上冒充出租车的最高可罚20000元;电动车载客最高可罚5000元;“无证”网约车,最高拟罚30000元。
5月13日,郑州市司法局、郑州市交通局共同起草的《郑州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对外发布,其中明确规定:禁止利用电动自行车、机(电)动摩托车、搭棚改装三轮车等机(电)动两轮车、三轮车、四轮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如有违反,拟最高罚款5000元。
规定A
“摩的”拟最高罚5000元
穿梭在郑州大街小巷的“摩的”,在一定程度上给不少上班族和学生带来了方便,但其安全性、合法性也给城市发展造成很大困扰。
《规定》明确,禁止利用电动自行车、机(电)动摩托车、观光电瓶车、老年代步车、搭棚改装三轮车、残疾人助力车等机(电)动两轮车、三轮车、四轮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如违反,将由郑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检查、扣押车辆,收集有关证据后,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郑州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规定B
“冒牌出租车”拟最高罚20000元
《规定》要求,除巡游出租汽车(普通出租车)以外,禁止其他车辆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安装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假冒巡游出租汽车。
有以下情形的,将被处罚:
一是安装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标识、设施设备的,扣押车辆,没收安装的专用或者相类似的营运标识、设施设备,安装1项的,处以5000元罚款;安装2项及以上的,处以10000元罚款;
二是喷涂成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的,扣押车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0元罚款;
三是喷涂成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并安装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标识、设施设备的,没收假冒车辆及安装的专用或者相类似的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
规定C
无证网约车拟最高罚30000元
《规定》明确,利用汽车从事客运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禁止利用未取得营业性客运证件的汽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组织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郑州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扣押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监管措施
机场、车站、高校、景区
都是监管重点
一旦发现以上行为,谁来监管?
《规定》指出,郑州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都是监管单位。
同时,《规定》表示,要重点在火车站、飞机场、地铁站、长途客运站、高校、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监督检查。
郑州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利用在客运场站、医院、客流集散地等重要区域和路段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依法收集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认定车辆非法客运的证据。
此外,郑州市将建立非法客运举报奖励制度,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奖励。记者 王乔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