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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教育惩戒权”是更高要求、更高期待!

2019年07月11日12:02  来源:映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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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9日,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按照日前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相关要求,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7月10日,备受社会关注的“20年后打老师”一案宣判,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常某因寻衅滋事罪获刑一年六个月。由是,关于“教师教育惩戒权”的问题以及“教师体罚学生”的问题再次成为被关注的焦点,在网络中引起了广泛讨论。

  有人将“惩戒”和“体罚”混为一谈、放在一起,认为这是对“体罚”的包庇和纵容,因而滋生出了或许还会有更多“以牙还牙”“冤冤相报”的担忧。有人认为惩戒缺失乃是让教师失去权威、让某些违规学生无所畏惧的主要原因,因而呼吁必须从法律上把惩戒权还给教师,以此来唤醒尊师重教正气的回归。

  中央文件首次提出要“明确教师惩戒权”,既是对师道尊严的尊重与认可,也是对实现教育目的的反思和匡正。惩戒本就是教育的一种形式,好的教育就应该是奖罚分明、管教同步。但设若据此就认为这是“允许体罚”的信号,那便是一种误读,更是对教育本质和法律精神的曲解。

  法与法不能相悖、人与人不尽相同。既然,《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都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社会上也极有可能还会存在由“20年后削老师”的不孝之徒;那么,“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概念,自然就不可能等同于“体罚”。这也是对教师提出的更高要求、更高期待。

  教育不仅仅只是一门技术,更是一门艺术。一方面,要对学生负责,通过行使自己的教育惩戒权,来帮助未成年人扣好人生的扣子;另一方面,还要掌握惩戒的尺度,确保能够得到学生、家长乃至整个社会的共识和认可。这是有着极大的难度的,而教师唯一能够遵循的,就是法律对于惩戒权的界定、实施细则对于惩戒行为的规定。

  什么样的情形下可以惩戒、惩戒的方式有哪些,教师不得采取什么样的惩戒方式、按什么程序实施惩戒,以及如何实施惩戒监督、如何处理事故纠纷等等之类的问题,想必在教育部即将出台的“实施细则”中,我们都会找答案。但如何激励教师真正能够做到“手中有戒尺,心中有大爱”,却是整个社会都需要作出努力的一件事情。

  “小时候你对我凶,长大后我就扇你”,摧毁的既是师道尊严,也是公序良俗。“20年后打老师”一案的宣判,所产生的行为导向是具有社会示范性的。正如有网友所说,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只有教师得到尊敬,教师所传授的道理和知识才能得到尊重,全社会也才能形成崇尚学习的风气。

  “国将兴,必贵师而重傅。”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接受过惩罚的孩子不可能成长为有责任有担当的人。想想鲁迅在《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对“先生有一条戒尺”的念念不忘,再想想沈从文在回忆中对“自己把板凳搬到孔夫子牌位前,伏在上面受笞”的耿耿于怀。难道我们还不该走出雾里看花的道德迷局,把“教育惩戒权”赋予教师,让他们,变得更有责任、更有担当,更好地帮助我们的孩子修正自己的行为吗?(李吉明)


文章关键词:教育惩戒权 更高要求 更高期待 责编:张迪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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