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河南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管理办法 (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郑报全媒体记者 李娜
为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救助,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扩大到7-14岁,提高救助标准;完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逐步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7月18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河南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残疾预防:对重度残疾人要上门进行残疾评定
《办法(草案)》中提出,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在申领自愿的原则下,依据有关规定,组织疑似残疾人到残疾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对于重度残疾、行动不便的疑似残疾人,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定期组织残疾评定医生上门进行残疾评定。
同时规定,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汇总残疾评定机构评定后的残疾人,并按照规定为残疾人办理残疾人证。对于未通过残疾评定的高危人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做好信息追踪和健康管理。
康复服务:康复救助有望扩大到14岁
《办法(草案)》提出,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开展0-6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为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救助,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扩大到7-14岁,提高救助标准。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实行康复与教育相结合。
同时,提供残疾人康复服务,应当充分尊重残疾人及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和自主选择权,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歧视、侮辱残疾人。
此外,具备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项目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保障措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逐步扩大范围
《办法(草案)》还提出,要从财政、收费等各方面对残疾人康复给予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基本康复项目和特殊医疗需求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随着筹资水平的提高,逐步扩大支付范围,提高报销比例。按照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贴,并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的给予医疗救助。
还要完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逐步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形成覆盖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逐步将基本的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对非营利性康复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康复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与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同城同价政策。
值得一提的是,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的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
此外,符合条件的康复辅助器具企业可依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依法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康复辅助器具企业,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与工业企业同价政策。
8月5日前可反馈意见建议
如果您对此《办法(草案)》有话说,可以在8月5日之前,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发表意见或建议:
邮寄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15号河南省司法厅社会文化立法处,邮编:450018。
电话:0371-68102939。
传真:0371-68102930。
电子邮件:xzfg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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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儿童康复具有抢救性意义,错过康复训练的黄金时间,即使后期再努力,可能使一个脑瘫儿童终身难以生活自理,可能使一个听障儿童难以与人正常沟通而影响接受普教和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