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国企就能拿高工资?那可不一定!国企经济效益不好,工资也得跟着降!近日,郑州市人社局印发《郑州市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方案》(下文简称《方案》),明确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此外,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加强全员绩效考核,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
郑州市人社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解读《方案》时表示,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本部及其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的子企业,有关部门及下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管理的国有企业。
为推动郑州市改革顺利进行,起草了《方案》
据郑州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是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事关国有企业健康发展,事关国有企业职工切身利益,事关收入分配合理有序。1985年以来,国家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职工工资总额增长按经济效益增长的一定比例浮动,对促进国有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健全和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现行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还存在市场化分配程度不高、分配秩序不够规范、监管体制尚不健全等问题,难以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
《方案》重点围绕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配,对决定机制、管理方式和监管体制机制进行了改革完善。
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方案》明确,确定国有企业工资总额,要综合考虑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等一揽子因素。
同时,完善了工资与效益同向联动机制,明确企业经济效益增则工资增、企业经济效益降则工资降的挂钩联动原则。对科学确定企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也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比如,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0%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
国有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也可适度下降。
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方案》明确,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全面实行预算管理,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对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分别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
同时,对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周期、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等作出了规定。
比如,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对其他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
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
《方案》在坚持落实国有企业内部薪酬分配法定权利的基础上,对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提出了原则要求。
国有企业集团要合理确定总部工资总额预算,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要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工资咋分配,要以岗位价值、业绩等为导向。具体来说,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加强全员绩效考核,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
同时,要不断规范国有企业工资列支渠道,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方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
《方案》进一步理顺了政府职能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监管责任,对加强和改进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调控、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监管职责、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和问责机制作出明确规定。
同时,对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等提出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