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拖欠自己1000多万元的债务人,还欠其他债权人巨额债务,且其抵押房产即将被法院拍卖,为了获得优先分配权,这个债权人串通他人上演了一出闹剧,最终把自己送进了监牢。
2008年1月,F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双方约定F公司向李某借款700万元,F公司提供其名下的一处房产作为该借款的抵押担保,双方还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三个月后,F公司又以同样方式向陈某借款370万元。
2010年6月,朱某、F公司又与李某、陈某分别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由朱某向F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归还F公司对李某、陈某的1070万元欠款,李某、陈某则把房产抵押权转让给朱某。
但之后这个抵押权因故未发生变更,如此一来,情况就发生了变化:F公司虽然已清偿了李某、陈某的债务,但李某、陈某在法律上依然享有对房产的抵押权;而作为F公司实际债权人的朱某,却没有获得房产的抵押权。
2013年8月,朱某委托冯某向上海宝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F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400万元(朱某除帮F公司清偿李某、陈某的债务外,还另借了一笔钱给F公司)及相应利息。该案经调解结案后,朱某正式向法院申请执行。
2015年10月,因涉及其他案件,象山法院裁定拍卖F公司名下这处被抵押的房产。2016年,朱某与冯某为获得房产的优先受偿权,让李某、陈某分别向上海宝山法院起诉,要求F公司归还借款共计1070万元。
李某、陈某明知上述借款已归还,但为了各自利益,仍按照朱某及冯某的要求提起民事诉讼,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材料。2016年3月3日,朱某与冯某以李某、陈某的名义向上海宝山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016年3月,上海宝山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并向象山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F公司在象山法院的执行款共计1500万元,后象山法院对该执行款1500万元予以保留。
之后,F公司和其他债权人一起向象山法院举报朱某、冯某、李某、陈某实施虚假诉讼行为。
今年2月,象山法院分别对被告人朱某、冯某、李某、陈某虚假诉讼案进行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人互相串通,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以原债权人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由于法院对保留的执行款1500万元尚未予以分配,因而尚不构成情节严重。为此,根据各被告人在该案中具体情节、作用的不同,以虚假诉讼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李某和陈某皆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各处罚金15000元。
李某、陈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决。
(项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