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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放贷入刑!情节严重的按非法经营罪处罚

2019年10月22日11:05  来源:河南经济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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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正式发布,并从2019年10月21号起施行。

  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意见》提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意见》明确,“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此外,《意见》强调,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主播晨风有话说:

  这个《意见》的发布是一个非常大的变化,2012年最高法对广东省高院有一个批复,当时的批复是说非法放贷不能按照刑法225条来处理,但是这样一个观点现在被推翻掉了,那么一些做民间借贷的自然人和公司就有可能按照非法经营罪来处理了。

  而这次的《意见》对于现金贷公司和一些助贷公司影响较大,一些助贷机构表面上是助贷,实际上就是从金融机构拿资金,然后按照自己的风控手段去放贷,这样的行为从10月21号起就可以认为是一种犯罪行为了。

文章关键词:非法放贷 非法经营罪 最高人民法院 违约金 责编: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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