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违禁成分减肥药热销朋友圈被查,专家:社交平台应担责
据中国之声报道,近日,江苏张家港市警方公布了此前破获的一起与微信有关的售卖假药案。所谓 “让人一天瘦一斤”的古方减肥药“燃脂减肥胶囊”,被警方认定是无国药准字号、无药监局批文的假药。经权威部门检测,其中还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禁药——西布曲明。与传统的销售渠道不同的是,这种有毒的三无产品正是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给熟人的。而利用朋友圈出售商品的社交电商销售渠道,似乎也避开了市场监管环节。那么假药究竟是怎么卖出去的?如果服用这种假药又会给我们的身体带来哪些危害呢?
朋友圈售卖所谓“减肥神药”含可致严重副作用的违禁成分
几个月前,张家港警方接到线索,发现张家港市区经营服装店的杨某有销售假药行为。经警方审讯,杨某称,所谓的“燃脂减肥胶囊”是从闺蜜韩某处购得的。29岁的韩某在张家港市区经营女鞋店的同时,利用微信推广产品。张家港市公安局凤凰派出所副所长王斌称:“新沂市发现线索,张家港步行街有一个卖药的小店,主要是卖鞋,但是线上卖的是减肥药。吃了以后客户反映是有减肥的效果,但是饱腹口干,吃一粒药要喝两大壶水,客户吃了以后也会头晕恶心。
王斌称,这种颇有减肥效果的药品叫做“古方燃脂减肥胶囊”,据吃了药的人反映,东西确实有用,一个礼拜能瘦五到六斤,还不怎么反弹。警方随即将药品送交苏州药品检验检测研究中心,发现药品中含有违禁成分“西布曲明”。
西布曲明是一种用于治疗肥胖症的药物,有增加饱腹感、降低食欲的作用,但同时还有可能引起血压升高、心率加快等严重副作用,有增加心脏病的风险。2010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布国内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目前杨某和韩某都已被刑事拘留。
朋友圈卖假药难以发现查处,零星交易难以受相关法律法规限制
其实,在微信朋友圈售卖假药被刑拘的不乏先例。在搜索引擎中输入“朋友圈卖假药被抓”这几个字,搜索结果就会显示出四十多万个网页链接。喜剧演员“胖丫”在微信、映客等网络平台宣传所谓的减肥胶囊,经审判获刑三年;90后朋友圈卖假药称自己吃也管用……这样的词条比比皆是。
张家港市公安局凤凰派出所副所长王斌告诉记者,这种通过社交平台售卖药品的行为十分隐蔽,很难在初步阶段查获,交易的时候双方微信转账,跨地区查处难度也比较大。
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高女士也有同感,面对这种非传统渠道的销售药品的行为,作为监管部门,也有很大的局限性,还无法实现点对点的精细监控。在非传统渠道销售隐蔽性是非常强,市场监管部门技术力量和手段比较欠缺。只能对一些关键字段的进行绝对化语言监测。
现行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对这样的行为也没有有针对性的处理方法。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建议,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建立多部门之间的协同机制。
我国的《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从事药品销售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企业,个人无法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今年1月1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微商、微店等也纳入了《电子商务法》的监管范围,但零星小额的交易活动,仍然可以免于市场主体登记。专家认为,交易平台或者提供交易的社交平台确实应该担负起主体登记的责任,引导和规范销售行为;微商应当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而对于消费者来说在选择电商平台同样需要理性消费。
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邱宝昌认为,尽管微商通过社交平台卖货与通过电商平台卖货有很大区别,但是本质上都是通过信息网络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相关的社交平台应该负起责任:“社交平台如果是纯粹社交,就拒绝、禁止交易。但现在社交和交易确实有融合,这一点不容忽视。作为一个社交平台服务的提供者,要去规范、引导守法经营,如果用户要去销售商品,应该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
邱宝昌建议消费者选择有主体登记、受我国《电子商务法》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范的电商平台购买商品,理性消费。社交平台涉及到隐私又涉及到点对点交易,一旦买到假冒伪劣投诉困难。(记者 常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