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犯罪该有中国版“少年司法”了
法举目张
必要且合乎比例的惩戒,对于创设、维系和运作未成年人司法是必不可少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应该成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伞,建议修改相关的法律,予以严惩。保护未成年人很重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同样重要。”10月26日上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涉及两部涉未成年人法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时,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的建议,引发了社会热议。
未成年人司法也别忽视被害人感受
毋庸置疑,司法的光,要照到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身上,督其改过自新、重返社会。但如果只是选择性投射,而未及时有效回应受害者及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认知、焦虑与质疑,则可能不符合司法比例性分配及实现原则,还可能会影响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建构和运作。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法治国家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有两套司法体系:一是面对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少年司法,强调矫正、教育、回归,但不排斥惩戒;二是针对未成年人较严重犯罪的刑事司法,比较重视抑制、打击、惩罚。目前我们的少年司法体系相对缺失,但正在构建中,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法修订,或许是个契机。
正是因为我们缺少相对独立运作的少年司法,导致部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因不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游离于刑事司法处分之外,司法实务也因缺乏明确上位法依据,无法及时、有效通过司法化予以处理。
而在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建构和运作中,也需要回应民众对基本司法公正的诉求。比如,未成年犯罪人权利保障的边界、被害人保护的实现、社会防卫的进行。
司法实务中,曾出现一些片面强调对未成年犯罪人帮教,而忽视对受害者正当权益保护的情形。这种边缘化受害者的处理方式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也不利于唤起被害人及民众对“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认可。
未成年人司法秉承的“儿童利益最佳”原则,实际上是全面的、动态的。换言之,应当将未成年犯罪人、被害人、民众等对司法公正之认知和践行,纳入整体框架并进行全局性考量,而非仅仅考虑未成年犯罪人本人权益。否则,被害人及民众有可能很难感知到司法正义与公正,以及认同对未成年犯罪人做出的特殊化处分结果。
必要惩戒是未成年人司法必不可少的
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可视为未来建构相对独立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框架性法律。
在两法更多地关注教育、矫正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议题时,有限度地、不排斥地对一部分恶性较重的具有反社会行为的未成年人施以惩戒,可能更符合未成年人司法本意。比如,对这部分涉及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明确规定矫治及处罚措施。
必要且合乎比例的惩戒,对于创设、维系和运作未成年人司法是必不可少的。惩戒本身,只要合乎比例且依法定程序而行,那或许也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如此,既可以真正将矫正问题少年的逻辑起点置于实处,亦是回应被害人及民众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期盼。
需要说明的是,少年司法中的“惩戒”,与传统刑事司法中的惩戒,性质和作用是完全不一样的。少年司法中的惩戒是辅助性的、最低限度的、非刑事化的,通过公安、检察、法院、矫正等司法化不同阶段的处分,行使和发挥着类似父母对子女的惩戒,带有浓郁国家亲权色彩。
简言之,未来,未成年人司法实际上对实施以下行为的问题少年进行司法化处分:1、屡次从事与其青春期客观上有关联的行为,如旷课、离家出走、打架斗殴等(这是国际及域外惯例);2、轻微犯罪行为;3、较严重犯罪行为,但尚未达刑事责任年龄。
未成年人司法其实主要处理前两类问题少年行为。目前,公众主要注意力放在了第三类未成年人人群,但实际上,这类人群数量不多。
此次,舆论之所以对两法修订有很高期待,部分原因可能是对两法在必要惩戒方面涉及不多而致。鉴于此,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这部分问题少年处理上的“司法短板”,两法修订或许可以适时补上。
□张鸿巍(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