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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如何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河南公开征求意见

2019年12月19日07:41  来源:东方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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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草拟了《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米方杰

    从重处罚

    将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

    根据《意见稿》,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有一定幅度的罚款处罚,裁量基准应当视情节在幅度范围内划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意见稿》明确,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或者一定倍数的,从轻处罚罚款的数额(倍数)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从重处罚罚款的数额(倍数)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一般处罚按照中间阶次罚款。

    同时,根据《意见稿》,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或者倍数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或者倍数的,一般处罚按照最高罚款数额(倍数)的30%以上70%以下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倍数)的30%以下确定,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

    同一当事人的两种以上违法行为

    有牵连关系的从重处罚

    记者留意到,《意见稿》明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行政处罚,应当根据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单处或者并处;适用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予以并处。

    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不得合并。

    同一当事人的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遵循“分别处罚,一并执行”的原则;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有牵连关系的,适用吸收原则,从重处罚。

    同一办案机关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两年内曾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处罚的

    将从重行政处罚

    根据《意见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两年内曾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对投诉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拒不采取改正、应急或者召回等措施,导致后果扩大的;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实施违法行为的;连续违法时间较长,或者涉案产品数量较多,或者涉案产品货值较大的等。

    记者了解到,《意见稿》明确,当事人违法行为具有前款规定的两项以上(含两项)情形的,属于“情节严重”,相关实体法对“情节严重”有专门处罚内容和处罚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实体法没有对“情节严重”作出专门处罚规定的,应当按处罚幅度上限实施处罚。

文章关键词:市场监管部门 如何 正确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河南 公开 征求意见 责编:邵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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