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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将统一 不再区分居住地以及收入来源

2019年12月20日11:25  来源:映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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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象网讯(记者 王韶卿 王浩峰 文/图)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存在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两个不同标准,二者之间存在很大差距。12月20日,映象网记者从河南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研究,决定在我省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充分维护受害人的权益,结合全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意见(试行)》自12月20日起开始实行。

《意见(试行)》规定,全省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全省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全省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对当事人赔付能力不足的案件优先调解,化解矛盾纠纷。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应当及时判决。

本意见施行后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史小红介绍,试点工作意见将采取选取部分类型案件全面推开的方式,即选取某些特定类型案件,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在试点案件类型上,充分考虑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民群众可接受程度、赔偿义务人的经济能力、案件数量及试点价值等因素,选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三类进行试点。特别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量大,在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中占比也大,案件当事人多涉农,具有很大的普惠价值。且我省去年开展了道交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明确了相关赔偿标准,一年多来运行平稳,为此次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另外,考虑到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可能存在当事人赔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因此试点工作意见强调,对当事人赔付能力不足的案件,应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优先进行调解,多元化解纠纷,减轻试点压力。

在试点范围上,省法院将在全省范围内试行统一城乡标准,确保不同地市和区县在同类案件中统一裁判尺度,避免出现同类案件在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裁判结果不一,造成案件当事人难以理解和接受。同时,河南是农业大省,农业人口众多,进城务工人员也多,在全省范围内试行统一城乡标准,能够最大程度的促进实现城乡融合,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国家治理目标,减小城乡差别,实现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红利,实现公平赔偿。此外,统一城乡标准是大势所趋,选择在全省范围内试点也有利于今后工作的全面开展。

在赔偿标准上,采取就高不就低的方式,自省法院下发试点工作意见之日起,全省在前述三类试点案件的审理中,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城镇居民相关标准计算。

文章关键词:即日起 河南省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统一 居住地 收入来源 责编:邵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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