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高铁“霸座”、“老赖”欠债不还等失信事件屡有发生。27日,《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高票通过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表决。该条例按照法定程序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后,将正式向社会颁布实施。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龙翔告诉记者,这一条例的出台,将对推动南京市社会信用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此次审议通过的条例共76条,包括总则、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社会信用信息应用、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障、社会信用行业发展、法律责任与附则八章。
记者看到,酒驾、医闹、逃票、骗保、传销以及诋毁英烈、“精日”行径等败德失信行为,均已纳入惩戒目录清单。“作为人大机关,我们秉持人民立场,坚持惩恶扬善,严惩群众深恶痛绝的失信行为。同时,作为立法机关,我们又必须秉持法治精神,防止被情绪带偏。”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研究室主任王利民说。
王利民举例说明,有钱不还的“老赖”,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有的老百姓从朴素的情感出发,认为“严惩‘老赖’,应当禁止其子女考公务员”。但是,这样惩戒存在“父亲犯错、子女受罚”的“株连”嫌疑,违背了基本的法治原则。所以,在立法中要避免这样的情绪化表达。
对此,立法小组突出问题导向,把21个这样“乍一看貌似合情合理,细一想似乎悖离法治精神”的问题梳理出来,组织法学专家逐一论证、反复推演。
失信惩戒是条例中最受社会关注的核心条款。“我们归纳出关联原则、比例原则、透明原则和责任自负原则等‘四大原则’,来界定失信惩戒的行为边界,严控信用泛化、滥用倾向。”王利民说,对轻微偶发失信行为,条例特设“失信惩戒豁免制度”,不仅体现了信用立法的谦抑性原则,也有助于优化南京营商环境。
记者了解到,当前,信用立法是对失信行为实施系统治理的有效机制。但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专门的社会信用法。2015年以来,陆续有上海、湖北、河北、浙江等省市“试水”信用立法。
王伟说,国内信用体系建设现状是“实践探索快于理论研究”,信用方面的许多概念、争议,理论界未完全形成共识;老百姓对诚信问题关注度也高。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背景下,夯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制基础,尤其是加强信用立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方向。记者潘晔 王珏玢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社会生态、实现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内在需要。社会信用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同样需要接受法治精神的形塑,明确制度的边界和效用,夯实合法性基础,实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化和法治化。
一些地方推动失信惩戒创新的积极性很高,实际上,不少地方的“政策创新”不够慎重,解读社会信用建设存在随意性。王伟、姚正陆等表示,在加强社会信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社会、学界对社会信用治理边界的共识,应该以法律形式明确。
社会信用法治化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性工程,是优化营商环境,构建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基础,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充分保障失信惩戒对象程序权利,明确赋予信用主体信息知情权、信息异议权、信息修复权、信息遗忘权及复议诉讼权等权利。
葛平安的发言似乎预示着,未来在浙江,有关部门会将跳槽和信用体系挂钩。4月4日下午,《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专门就“浙江是否会将跳槽记录和信用体系挂钩”的问题致电浙江省人社厅12333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