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来源:新华视点微博、财政部网站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昨天(20日)表示,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以及参与政府布置疫情防控任务的人员,取得按照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昨天(20日)表示,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以及参与政府布置疫情防控任务的人员,取得按照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4日,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部长助理欧文汉称,财政部和人社部对疫情一线医护人员发临时补助,按照风险程度,每人每天分别给予300元、200元的补助,中央财政负担。欧文汉称,对参与一线救助的医护人员发放的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还发布公告,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6日发布公告,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7日对外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记者12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继2018年底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后,于近日印发《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公布取消15项主要涉及税收优惠办理的税务证明事项。例如,取消办理房产继承免征个人所得税相关公证证明,取消残疾人、新能源车辆购置人办理有关税收减免时需提供的身份证明等。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助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了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