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2月29日电(记者申铖)记者29日从财政部了解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增值税优惠政策,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
公告称,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记者今天(23日)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受该局委托进行相关课题研究的上海财经大学近日发布《中国深化增值税改革实施效应2019年度分析报告》。《分析报告》指出,深化增值税改革在宏观层面对经济增长有明显带动作用;在微观层面显著提高了企业的营收、利润以及出口水平,帮助企业扭亏为盈,健康发展。
答: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在4月1日之后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则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将当期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答: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次显示为适用的征收率。答:如果纳税人2019年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1月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缴纳的增值税,可在2019年一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深化增值税改革是2019年减税降费工作的“重头戏”。各省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统一的宣传辅导口径,及时细化本省宣传辅导内容,第一时间将简明易懂的政策送到纳税人手中。各地电子税务局在纳税人申报环节提供在线辅导、数据校验、提示提醒和自查自检功能,确保纳税人尽享政策红利。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按照政策规定,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记者昨天(22日)从财政部了解到,为鼓励罕见病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药监局日前联合发布通知,明确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