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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2020年03月18日16:58  来源:党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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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 语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是一次开创性的重要会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会议总结过去、立足当下、规划未来,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学习贯彻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重大政治任务。为帮助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会议精神,我们围绕《决定》中涉及的一些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邀请专家学者进行阐释解读。今天,我们推出“十三个坚持和完善”和“十三个显著优势”系列理论文章之五,敬请垂注。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汪全军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回答了“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这个重大政治问题。新中国成立70年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充分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法律领域的具体表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也是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科学内涵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一方面,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总抓手,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即坚定不移的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定不移的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另一方面,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总抓手,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举一纲而万目张,解一卷而众篇明。”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总抓手,意味着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项工作都要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来谋划、来推进。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述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科学内涵,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党内法规体系之间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坚持民主立法原则,恪守立法为民的价值理念,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使每一项立法都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坚持科学立法原则,从实际出发,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更加注重立法质量,提高法律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坚持依法立法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坚持上下有序、内外协调、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

  加快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重点和难点在于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情况下,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基本实现有法可依。此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成为最紧迫的任务。建立宪法全面实施机制,树立和维护宪法尊严。切实贯彻依法行政,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筑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营造全社会积极守法的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自觉遵守者。

  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离不开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法治监督体系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检察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各种监督制度之间密切配合,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确保法律的良好运行。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都是重要的国家公权力,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各级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的环境下开展工作。通过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确保立法、行政、监察、司法等各项权力都能够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运行。

  加快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离不开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切实加强党的领导,提高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能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障。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先进科技手段,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建设一批高水平研究基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提供智力保障。

  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统筹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准则、条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由各领域各层级党内法规制度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党必须一体严格遵行。应当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要坚持以上率下,从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做起,以身作则、严格要求,带头尊规学规守规用规。根据2018年8月底统计的数据,现行有效中央党内法规220多部,部委党内法规约240部,地方党内法规约3700部,约占法规总量的90%。

  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点任务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战略高度来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围绕为什么推进依法治国、如何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等一系列重大问题,进行了全面探索,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重大成就。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工作重点。

  (一)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因此,《决定》强调,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首先,应当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应当进一步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宪法监督的对象、范围、程序、方式以及后果等内容,使宪法监督具体化、规范化。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参与宪法监督的制度机制,充分发挥协商民主的积极作用。应当进一步拓宽公民有序参与宪法监督的途径,引导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宪法监督工作。另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对宪法规定的具体含义进行解释,既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也是保障宪法全面贯彻实施的必然要求。应当进一步细化宪法解释的提案主体、提案条件、审议程序、表决程序以及公布程序等,确保宪法解释制度得以切实执行。

  其次,应当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一方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合宪性审查制度,确保宪法的权威。应当进一步明确合宪性审查的主体、对象、标准、程序以及后果等内容,增强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维护法制统一。应当增强备案审查机关的审查能力,保障备案审查机关的人员、经费,积极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应当落实备案审查全覆盖,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以及规范性文件全都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应当明确备案审查标准,进一步细化“相抵触”的构成要件,为审查机关提供明确的指引。应当细化备案审查程序,明确备案审查的提出、审议、说明、决定、撤销等机制,增强备案审查的规范化程度。

  截至2018年11月底,制定机关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现行有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12397件,其中行政法规755件,省级地方性法规6083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3519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995件,经济特区法规335件,司法解释710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基本实现了有件必备。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公民、组织涉及规范性文件的各类来信来函4578件,可以明确为审查建议的有1229件,其中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有112件,占9.1%。112件审查建议中,建议对行政法规进行审查的5件,占4.5%;建议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的63件,占56.3%;建议对司法解释进行审查的44件,占39.2%。

  根据公民审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推动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进行修改完善。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有关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此外,根据公民审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的解释将“驯养繁殖物种”纳入有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范围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二)中有关公司股东董事清算责任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有关“当事人对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未提出上诉而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中有关“露天焚烧秸秆没有当事人的,由农业经营主体承担责任,可以对农业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处罚款”的规定、《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关于“机动车在本市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接受处理记录累积达到五起以上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行驶证”的规定等,进行审查研究,制定机关对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最后,应当坚持宪法至上。一方面,广泛开展宪法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营造一种尊崇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良好氛围。应当创新宪法宣传教育的方式,充分利用网络社交媒体,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普及宪法知识。应当创新宪法宣传教育的内容,认真编写生动活泼、可读性强的宪法宣传读物,积极创作具有广泛吸引力的宪法宣传音视频,讲好中国宪法的故事,让宪法深入人心。另一方面,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应当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建立公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宪法宣誓制度正式建立。2018年3月17日上午,宪法宣誓制度实行以来首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当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习近平总书记,抚按宪法、紧握右拳,庄严宣誓。这是人民共和国历史上国家主席首次进行的宪法宣誓,充分体现了习近平同志作为党、国家、军队最高领导人尊崇宪法、维护宪法、恪守宪法的高度政治自觉,充分彰显了习近平总书记作为全党拥护、人民爱戴的领袖身体力行、率先垂范的政治品格和领袖风范,深刻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维护宪法权威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

  (二)完善立法体制机制

  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提升立法工作能力,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然要求。“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截止2019年11月,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75部。其中,宪法1部,宪法相关法44部,民法商法34部,行政法89部,经济法71部,社会法24部,刑法1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11部。截至2017年12月底,我国享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市、州共323个,包括设区的市289个、自治州30个和不设区的地级市4个。其中,274个被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地级市共制定地方性法规共计595件。

  但是,社会实践永无止境,立法工作也要不断推进。我们必须清醒的看到,当前的立法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够强,有的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还没有完全消除。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机制必须进一步加以完善。为此,《决定》要求,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以良法保障善治。

  第一,必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是我国立法工作的三大原则。科学立法要求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民主立法要求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依法立法要求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三者之间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支撑,共同确保了良法的产生。

  第二,必须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党的领导是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也是我国立法工作的一条基本经验。在长期的立法工作实践中,我们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制度,必须继续坚持。特别是,应当坚持和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坚决落实重大立法事项的请示报告制度。应当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体现在法律法规的起草、审议、表决等各个环节。对于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应当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不容忽视。应当严格按照立法法规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权限与制定程序,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公众参与在立法工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应当通过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中的作用。

  第三,必须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立法工作涵盖法的制定、修改、废止以及解释等多个层面,不容偏废。当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迫切需要但又存在立法空白时,应当抓紧制定法律。在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全国人大及时制定了监察法,并进一步将监察官法纳入到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之中。当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重要变化或者因上位法修改而出现法律冲突等情况时,应当及时修改法律。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修订了法官法中涉及员额制改革等方面的内容。当现行法律已经完成历史任务而失去存在价值时,应当及时废止法律。在“营改增”的背景下,营业税的历史任务已经完成,因而国务院废止了营业税暂行条例。当现行法律规定的含义不明确并且影响到法律的适用时,应当及时解释法律。例如,为了明确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进行了解释。

  第四,必须加强重要领域立法。立法工作应当与全面深化改革相衔接,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应当加强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应当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应当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当健全文化法律制度,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应当加快建设和完善社会治理法律制度,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应当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应当加强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第五,必须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在立法方面,应当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条件、方式、范围以及后果,构建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在执法方面,应当通过法律的方式明确我国执法机关行使管辖权的具体机制,增强我国法域外适用的威慑力。在司法方面,应当明确我国法域外适用的基本规则,保障我国法域外适用的实效性。

  (三)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

  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价值追求。“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努力满足人民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新要求。因此,《决定》强调,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律师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一,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一方面,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伟大成就。在此基础上,应当进一步完善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的法律制度,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观念。另一方面,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第二,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首先,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当前我国社会发展进入关键期,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深水区,各种社会矛盾逐步浮上台面,同时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权利意识日益增强,这对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水平。其次,应当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建立和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细化裁量标准,控制自由裁量的范围、种类和幅度。再次,应当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特别是应当加强医疗卫生、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劳动保障以及安全生产等领域的执法力度,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第三,坚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司法质量和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在此基础上,应当继续坚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首先,应当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其次,应当完善律师制度。加强律师职业伦理教育,依法规范律师与当事人、司法人员的交往行为。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全面提升律师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对因违法违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再次,应当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明确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进行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完善社会监督制度,规范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机制,防止舆论审判。

  (四)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

  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先后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就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作了制度安排。在此基础上,《决定》进一步要求,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坚决排除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干预。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严格刑事责任追究。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夯实依法治国群众基础。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首先,应当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都是承担法律实施和监督的国家公权力,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应当明确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的权限范围,厘清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之间的边界,规范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的运行机制,保障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的运行效果,坚决排除对执法、监察、司法活动的干预,进而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其次,应当加强重点领域的制度建设。一是应当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制度,通过公益诉讼监督法律的实施。二是应当进一步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适用情形以及赔偿标准。严格刑事责任追究,加大对严重刑事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三是应当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普法实效。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明确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基本内容和服务标准,夯实依法治国群众基础。

  最后,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领导干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关键少数,其对法律能否有效实施具有关键影响。在日常工作中,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领导干部应当成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领导干部应当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三、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

  新中国成立70年来,党领导人民在不断探索中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法治建设成就。“法者,治之端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当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执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推动法治建设取得重大成就。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历史经验表明,大国治理离不开法治。在中国这样一个有近14亿人口的大国长期执政,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有助于提高党的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时期,所面临的风险挑战之严峻前所未有。这些风险挑战,有的来自国内,有的来自国际,有的来自经济社会领域,有的来自自然界。天下之势不盛则衰,天下之治不进则退。面对新形势,我们必须把法治体系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党和国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运用法治手段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靠法治手段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践证明,只有把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才能最终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法学院)

文章关键词:合宪性审查 党内法规 法治保障 依宪执政 制定体制 积极守法 协商民主 法治国家 法治政府 法治观念 责编:王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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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和督察,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提速。全面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完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发展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仲裁员和人民调解员队伍,法律服务执业规范和执业保障制度不断健全。

  •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夯实中国之治的法治根基

    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论述,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论述,把社会主义法治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 法治中国守护公平正义之光——访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陈甦

    陈甦:“十三五”期间,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践不断深化,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法治中国建设迈向新征程。陈甦:“十三五”期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法治社会建设稳步扎实推进。

  • 凝聚共识谋改革 履职尽责促发展(两会热议)

    围绕下一步依法开展监督工作,报告作出了明确部署,提出要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重大战略布局开展人大监督工作。2019年12月,“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工作交流会”在京召开。

  • 不断提高宪法实施水平(新知新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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