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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萨店女老板感染后仍开店,致上百人隔离!被判刑10个月

2020年04月09日11:37  来源:映象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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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东高院公布了疫情期间广东首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件。

40岁的披萨店女老板吴某感染了新冠肺炎,从湖北返粤后,她因不遵守隔离管控规定,造成定点医学隔离10人、集中场所隔离87人、居家隔离76人、医学健康告知401人的后果,不仅给当地造成严重影响,还引发居民恐慌,被判刑10个月。

吴某为何没有遵守防控规定?得知自己的行为带来的后果,她作何感想?近日,记者对该案独家采访,吴某用口述还原了案情经过。

案情:

拒不隔离被判刑10个月

1月22日,吴某与家人从湖北返回广东河源,几天后,吴某发现身体不适,医院初步检查后,虽未确诊吴某感染新冠病毒,但告知她需隔离观察。

当日,社区工作人员到吴某住处,再次告知吴某需要隔离。吴某无视隔离要求,继续经营披萨店,直至2月7日被确诊感染新冠病毒。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疫情防控期间,吴某拒不执行卫生防控措施,造成多人隔离的严重后果,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对话:

“觉得身体没状况 告知书没认真看”

问:你是从事什么工作的?

吴:我在老家读书读到初中后,一直在外务工,现在跟我老公在河源开了一家披萨店。

问:你讲讲从湖北回到广东的情况。

吴:今年1月12日晚上,我们开车从河源回了湖北广水,13日下午到了老家。车上除了我,还有我老公、婆婆和侄子。我们4个人先去参加了我老公伯父的葬礼,20日那天又去参加了我老公二姐儿子的婚礼。大概23日凌晨,我们4个人回到了河源的出租屋。

回河源后第二天,我就觉得身体有点不舒服,自己量了体温,是37.2度,我以为是着凉了,就泡了生姜水喝,喝完感觉好多了。25日我突然觉得偏头痛,痛了一个晚上。第二天上午我打车到源城人民医院看病,由于是疫情期间,医生问了我是哪里人,还有近期的活动情况,我如实跟医生说了。

医生了解后,就对我作了详细检查,包括量体温、拍CT、验血、口腔拭子等,等待结果时我也很担心自己会不会感染了新冠肺炎,但检查结果出来后,医生告诉我各项检查都正常,可能患的是伤风感冒,给我开了感冒药和止痛药,之后我就打车回家了。

问:社区人员有上门排查过吗?

吴:有。我从医院回去后,下午5点多,有3个社区的防疫工作人员到我出租屋里了解情况,问我的近期活动情况和身体情况,我都如实说了。但是我怕麻烦,就说现在是我一个人住在这里,我老公他们去惠州了,实际上他们当时都在店里。

工作人员让我不要到处乱跑,要待在家里隔离,并且要每天上报身体状况给社区,还给了两份告知书给我看,我签名确认后,工作人员就离开了。之后每天社区工作人员都打电话问我的情况,我也每天测体温,一切都是正常的。

问:你是什么时候知道自己感染新冠肺炎的?

吴:2月3日又有防疫工作人员过来,抽取了我的口腔拭子进行病毒检测,2月7日结果出来,我被确诊感染了新冠肺炎,之后我就在河源市医院接受隔离治疗,事情的详细经过就是这样了。

问:确诊前这段时间你在做什么?

吴:我还是出租屋和披萨店两头跑,晚上在出租屋休息,白天和我老公一起经营披萨店。因为是疫情期间,上门点餐的客人比较少,我们主要还是接外卖单,有些平台有外卖员,有些是我老公自己去送的。到我确诊前,大概做了200多单外卖。

问:社区人员跟你说过要居家隔离吗?

吴:说了。他们对我说要在家里隔离14天。

问:告知书上也写了隔离要求,你也签了字,为什么没遵守?

吴:我觉得自己身体没什么状况,而且去医院检查过了,也没有什么问题,就没在意。告知书上的内容我没认真看。

问 :这段时间你都接触过什么人?

吴 :具体的接触者就是我老公、婆婆、儿子、侄子,我小姑跟她女儿年三十的时候也来我家里住了一个晚上。我去药店买过一次偏头痛的药,去超市买过一次菜,都是买了就离开那种。另外接触的就是上门买披萨的客人,数量不太多,具体多少我也说不上来了。

问:你知道不遵守隔离规定,会带来什么危害吗?

吴:我是知道的。但我没有想到自己染上新冠肺炎了。

问:你觉得自己有错吗?

吴:我知道自己错了。我对因为我造成影响的人们,诚恳地说声抱歉,我对不起他们。

延伸阅读:

何种情况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法学教授权威解读来了

3月20日下午,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精准防控科学管理,有序恢复正常医疗秩序工作情况。

最近各地有多起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的事件。网友问:在什么情况下会以此罪立案?

会上,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解释,传染病防治是涉及公众健康的大事,也就是涉及到每一个公民、每一个社会组织,需要所有的公民参与。疫情防控最有效的一个措施,就是切断病毒的传播渠道,为此就需要发现、追踪、分析病毒的传播渠道,这样才能有效地切断它的传播渠道。那就涉及到我们公民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自觉地、主动地参与到这样一个过程中,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法律对公民的义务有哪些规定呢?《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讲得很清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如果违反了这样一个法律规定,根据此次疫情防控过程中“两高两部”发布的意见,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包括:(一)已经确诊的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330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各种防控措施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也得以有效地实施。但是近期确实出现了确诊患者隐瞒行踪、隐瞒症状等极少数事例,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已对上述行为进行了及时立案和处理。个人行踪和身体状况虽然属于个人的隐私,但是在疫情防控期间,确诊病例、疑似病例隐瞒这些信息,都会影响对病毒传播渠道的跟踪和了解,就可能对他人健康包括自己亲友的健康和社会安全构成威胁。因此,每个公民都应当按照疫情防控的要求,依法如实报告旅行史、居住史、体温检测、症状等情况,履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等法定义务,自觉参与到疫情防控工作中。

严惩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无国籍之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回答关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问题时强调,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只要在出入我国国境的过程中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犯罪行为,都应当适用我国法律,适用统一的司法标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南方日报、钱江晚报、北京日报客户端、新华视点

文章关键词:女老板感染后仍开店 隔离 判刑 致歉 责编:彭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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