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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鲍某被认定强奸“养女”的可能性有多大?

2020年04月17日08:23  来源:猛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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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新闻·东方今报评论员 路治欧

最近一周,公司高管涉嫌性侵“养女”事件受到公众持续关注。各方表达已经相当充分,我们来对这个事情做一整体分析。

毫无疑问,鲍某应当受到道德谴责,即便中年大叔与小萝莉是真的恋爱关系,也违背社会伦理。这已经是大家的共识。

而鲍某是否应该被追究法律责任,还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几天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派出联合督导组赶往山东介入该案,正说明判断鲍某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十分复杂棘手。

从目前媒体透露的信息看,鲍某和李某发生亲密关系,应该在李某14岁之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与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子发生性关系,只要没有违背妇女意志,就不算强奸。所以,只有弄清小姑娘是否自愿发生性行为、两人是什么关系,才能得出最终答案。

这起案件的复杂之处正是“自愿”二字。对于已满14岁未满18岁的未成年女性,如何判定发生性关系是否自愿,而且是真正意义上的自愿而非表面上的自愿?

2013年10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专门出台意见明确,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教育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鲍某与李某年龄相差29岁,不符合收养法的规定,也没有在民政局登记备案,构不成法律意义上的收养关系。但是,他们在一个时间段内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这种关系从法律上可以定性为委托监护关系。这意味着鲍某对李某负有监护、教育的特殊职责。

公安机关根据聊天记录、视频、证人证言等判断鲍某有没有滥用信任地位、利用不平等的优势地位让李某就范,同时综合李某当时的认知水平、两人角色地位和相处模式等各种因素,就可以得出鲍某是否强奸的结论。

因为李某是未成年人,鲍某即便有聊天记录等证明,他们的关系很好很亲密,但这样的片断也不能说明当时的性行为符合女孩的真实意愿。有可能那个女孩患上了斯德哥尔摩综合征,对加害者产生了一种心理上的依赖感。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起案件中,李某的父母也有脱不开的责任。因为他们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放任孩子陷于危险境地。甚至在一些人看来,她的母亲有介绍女儿卖淫的嫌疑。我认为,公安机关应该深入调查李某母亲和鲍某之间是否存在金钱交易等。

总的来说,我们不能因为受害人有先报案后撤案的行为、有既报案又与加害者保持亲密关系的行为,就认为她不是受害人。我们不能因为鲍某是个道德层面上的人渣就直接认定有罪,还是需要充足的证据。我们不能放纵父母的类似遗弃未成年人的做法,应该在法律上对其进行追责。从全社会看,这起事件也说明保护未成年人任得而道远。


文章关键词:公司高管鲍某被认定强奸“养女”的可能性有多大? 责编:邵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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