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规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养老金可依法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
在银行理财、信托、保险等资管产品之后,个人和机构理财将迎来新的投资渠道。5月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债转股投资计划,并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有4年以上投资经历且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800万元或最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60万元的自然人也可以成为合格投资者;单只债转股投资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保险资金、养老金等可以依法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
问题1
自然人如何成合格投资者?
根据《通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其接受投资者委托,设立债转股投资计划并担任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债转股投资计划合同的约定,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主要投资于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包括以实现市场化债转股为目的的债权、可转换债券、债转股专项债券、普通股、优先股、债转优先股等资产。
到底哪些机构或个人可以参与债转股投资计划呢?《通知》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债转股投资计划,并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格投资者为具备与债转股投资计划相适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对于自然人,要求具有4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8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60万元。
法人单位则需要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以及银保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问题2
投资金额是否有最低限制?
根据《通知》,合格投资者投资单只债转股投资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0万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通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官方渠道或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渠道,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定期评估。
自然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不得以银行不良债权为投资标的。
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下称登记机构)以及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场所和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并按规定办理持有人份额变更登记。转让后,持有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转让前,对受让人的合格投资者身份和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进行合规性审查。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拆分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200人的人数限制。
问题3
哪类资金可依法用于投资?
《通知》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各类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和符合《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442号)规定的各类相关机构,可以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合法筹集或管理的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合法筹集或管理的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资金投资本公司或其他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作为管理人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但不得使用受托管理的资金投资本公司债转股投资计划。
保险资金、养老金等可以依法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其他投资者可以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
问题4
对投资公司有何要求?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自行销售债转股投资计划,也可以委托商业银行等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机构代理销售或者推介债转股投资计划。
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债转股投资计划时,应当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等要求,做好尽职调查、风险隔离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通知》规定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投资单笔市场化债转股资产,也可以采用资产组合方式进行投资。资产组合投资中,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原则上不低于债转股投资计划净资产的60%。
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投资的其他资产包括合同约定的存款(包括大额存单)、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为封闭式产品,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记者 程婕)
记者今日从银保监会获悉,为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业务,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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