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5月15日电 (邢郑)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今日发布《关于开展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严厉打击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特殊形态或包装形式的食品非法添加、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通知全文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固体饮料、压片
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严厉打击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特殊形态或包装形式的食品非法添加、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重点
(一)整治对象
1. 企业名称中含有“生物”“科技”“医药”“营养”等字样的,获证类别为饮料、糖果、果冻、代用茶、茶制品、其他酒、蜜饯、水果制品、水产制品和其他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及委托生产者。
2. 母婴店、医院及其附近的食品销售单位、相关食品生产者直销网点、线上销售渠道以及面向老年、病弱群体的“保健”类店铺等食品经营者。
(二)整治的违法违规行为
1.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备案的特殊食品。
2. 生产经营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非食用物质、药品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3. 食品标签、说明书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利用包括广告、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4. 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话营销、直销等方式违法营销食品,将普通食品与特殊食品进行混放销售、以普通食品冒充特殊食品销售等违规销售行为。
二、整治措施
(一)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查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对生产经营情况和生产经营的食品开展全面自查,重点如下:
1. 生产许可情况。是否持续保持食品生产许可条件,是否以固体饮料等许可类别超范围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等。
2. 过程控制情况。是否采购使用无合格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是否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设立食品安全关键环节的控制措施及操作规程,是否无产品标准受托生产食品,受托生产是否按照规定留存样品并做好记录。
3. 非法添加情况。食品原料是否来源明确、标识清楚,是否专人管理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中是否按照产品配方进行投料,原料领用、投料等记录是否齐全,是否违法添加药品、非食用物质、仅限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等。
4. 标签标识情况。产品名称是否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是否使用药品名称命名食品,营养信息是否真实客观,是否执行相应食品安全标准或标注适用婴幼儿等特殊人群,是否标注或暗示有疾病预防、治疗或保健功能及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
5. 宣传和销售情况。是否如实记录进货查验等信息,是否购进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以及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并与特殊食品混放销售,是否在销售中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专家推介、虚假广告等形式向婴幼儿、儿童、老年等特殊人群进行虚假宣传,是否未经许可或在许可登记的经营场所外,利用网络、会议、电话等营销方式违法销售。
(二)加强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 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许可工作,对整治对象进行全面梳理,掌握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使用、适用人群、包装或食用形式、委托生产等情况。要结合企业自查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原料是否合法合规,采购、投料等记录是否真实,是否非法添加,标签标识是否虚假,是否非法销售和虚假宣传等。对发现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要及时进行核查,严防严控食品安全风险。
2. 加强抽检监测。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对有委托生产、涉嫌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声称或“纤体”“瘦身”等类似宣传用语、有适宜人群或定量食用的食品,加大抽检监测力度。重点检验与宣传用语相关的物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非法添加咖啡因、双醋酚丁、匹克硫酸钠、麻黄碱、伪麻黄碱、酚酞、西地那非、育亨宾、布洛芬、盐酸二甲双胍、γ-羟基丁酸等药品、非食用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3. 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置,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涉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要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三、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2020年7月31日前,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查,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风险。
(二)第二阶段: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开展集中整治,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第三阶段:2020年11月,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属地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专项整治工作细化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坚持打建结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既要针对当前突出问题,发现一起重处一起,盯住不放,久久为功,还要固本强基、建立长效机制,出台制度措施,形成科学有效的治理体系。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大力宣传典型经验和做法,同时及时曝光违法案例,形成有效震慑。要坚持开门搞整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强化社会共治。
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和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防范疫情输入风险、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有关信息。今年上半年,国内市场销售的进口食品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合格率为99.25%,主要不合格项目为农兽药残留超标和质量不达标。
5月5号下午,孙女士在南昌市北京东路百盛优客城市广场“奈雪的茶”买了一份欧包,回家打开包装一看,发现竟然长了“白毛”。孙女士说,虽然对方的态度很好,但是“奈雪的茶”区域负责人讨价还价的处理方式,让作为忠实消费者的她非常失望。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表示,执法人员现场告诫当事人,不得销售含有板蓝根冲剂的奶茶等饮品;将继续深入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下一步处理。“奶茶”加入了四川的板蓝根与红糖,成都市场监管部门将针对该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滥食野生动物严重威胁公共卫生安全,社会各方面对此反映强烈。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经部署启动《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工作,拟将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列入常委会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并加快《动物防疫法》等法律的修改进程。可以说,弥补规则漏洞的任务落在了《野生动物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以及《动物防疫法》这三部法律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对注册有效期截至2019年底的10家进口婴幼儿配方乳品境外生产企业开展延续注册工作。
疫苗管理法明确,疫苗犯罪行为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生产销售假劣疫苗,违反生产、储存、运输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等情形的,设置了比一般药品更高的处罚;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实行罚款、行政拘留、从业禁止直至终身禁业等。
疫苗管理法对疫苗违法犯罪行为规定了严厉处罚,明确疫苗犯罪行为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规定了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50倍以下的罚款;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0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
时隔十年之后,重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被誉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最严之处还在于,首次强化了进口食品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进口商的责任义务,加强食品安全源头管控,防止不合格进口食品流入国内市场。
(孝金波 孟植良)近日,国务院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下月1日起正式实施。强化食品安全素质教育,明确国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普及,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昨天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人表示,我国将建立食品安全领域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此孙梅君说:猪肉产品质量安全有保障,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将重拳打击,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