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决策,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明确要求,是集思广益、科学决策的重要保障,也是预防腐败的措施之一。凡是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当由“班长”牵头,充分聚集每个人的智慧,整合班子的团队力量,形成科学、精准、全面的决策。
然而在现实中,却有少数部门明修栈道、暗度陈仓,试图以集体决策方式,为违规违纪行为“漂白”,谋求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而集体决策之所以成为违纪违法的“遮羞布”,究其原因,主要有: 其一,独断专横的“一言堂主”威压。一些一把手大搞“家长制、一言堂”,以个人意志代替集体智慧,事事“老子”天下第一,处处唯我独尊,逢事先定调,听不得意见建议,班子成员迫于一把手的“威严”,在表决时只能一致“网意”,所谓的集体决策就成了一把手意志的附庸。其二,“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作祟。一些干部认为,反正是集体研究决定的,即使出现偏差或者出现重大过错,板子也是打在“集体”身上,落到个人身上,最多也只是被批评几句,无关大碍。
集体决策的底色是民主。科学、合理,其底线就合规、合纪、合法。一旦偏离轨道,就会违反党的组织纪律,纵容腐败行为,污染政治生态。让集体决策回到正确轨道,真正做到集众智、定良策、谋发展,就要扎紧制度“笼子”,紧盯“关键少数”,特别是各级党组织一把手,加强对他们的纪律约束,督促他们更好地承担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朱松)
最终,施某因14次滥发津补贴,受到留党察看二年、撤职并降为一级科员的处分。”集体决策,顾名思义是汇聚众智决策,这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体现,是提升决策民主性、科学性的重要程序性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