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公布化妆品监管条例,其中规定: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发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违法的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所经营化妆品的信息。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记者注意到,在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就已经对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作出了相应规定,要求平台应当对进入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和经营资格核验,明确各自的化妆品安全管理责任。
而此前,旧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已近30年未修订,此次发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在今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上获得通过,针对网络销售化妆品的新业态,对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义务作出了规定。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化妆品电子商务行业分析报告》数据显示,化妆品线上渠道交易规模持续保持快速增长。2015年,我国化妆品网购交易规模为1767.7亿元,同比增长32.3%,2011-2015年复合增长率为46.4%。
商务部研究院流通与消费研究所博士姜照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电商平台内一些化妆品经营者在营销过程中存在夸大宣传、逃避关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消费者的满意度和信任度不高,电商平台内部的管理制度和自律体系不够完善。《条例》的规定将会推动电商平台经营者加强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的管理,提升信息的公开透明度。未来,电商平台的化妆品销售行为更加合理,市场秩序更加规范,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对商品品质和服务的需求。
除此之外,《条例》还规定,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条例》还对化妆品原料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根据《条例》,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同时,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
《条例》规定,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人民日报 北京商报
事实并非如此依据我国相关法规及标准化妆品不可以食用不存在“食品级”化妆品概念“食品级”化妆品之所以受青睐,是因为很多人会误认为“食品级”化妆品原料都是“无添加”“纯天然”的,更安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