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东方今报 记者 李莉 ■见习记者 王琳 萌友 牛长涛/文图
3月2日,由河南省浚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青林非法经营案通过远程庭审系统开庭审理。被告人杨青林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收缴非法所得10万元。杨青林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从引导侦查到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杨青林涉嫌犯罪的数额也从15万元升至212万元。3月17日,随着一审判决生效,该案尘埃落定。
经过引导侦查,杨青林被发现涉案数额增加了一倍
2019年5月28日,上午9时许,浚县县城黄河路与浚州大道交叉口东北角,街心公园的一片树林里,一辆白色别克轿车缓缓停在一处隐蔽的角落。
不久,一辆黑色轿车驶来,环顾四周见没有异常情况,杨青林迅速打开后备厢,拎出一个绿色铁油桶,扭开黑色车的油箱盖、加油,然后手机扫码收款,交易在悄无声息中完成。然而,这一切都被浚县公安局侦查人员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下,随后人赃俱获。
经讯问,杨青林长期从事非法买卖、销售汽油活动。侦查人员又从其居住的县城某小区地下车库查获用来运输汽油的报废油罐车一辆、桶装汽油53桶。当日,杨青林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6月26日,浚县公安局向浚县检察院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杨青林。提请批准逮捕书显示:犯罪嫌疑人杨青林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累计销售散装汽油3万升,价值约15万元。
7月4日,浚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杨青林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建议公安机关查清杨青林购买汽油的来源、数量;查清杨青林销售汽油的数量、金额;查清杨青林非法获利的数额。
此后的近两个月里,公安机关调取了嫌疑人到案后供述的非法销售汽油行为的部分证据,并查实了杨青林的进货渠道——濮阳龙都石化公司非法购进汽油的事实。
9月3日,浚县公安局将杨青林非法经营案向浚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认定:杨青林自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累计向濮阳龙都石化公司转账支付391364元,非法购进汽油63吨,非法盈利约3万元。
退补侦查,不让案件存在丝毫“不清不楚”
从最初认定的15万元到引导侦查后的近40万元,涉案数额增加了一倍多。尽管引导侦查已经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但承办人审查证据材料后发现,案件仍存在一些“不清不楚”的问题。比如,认定杨青林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节点为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与之有购买汽油交易的对象仅有濮阳龙都石化公司。而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记录显示,杨青林相关可疑交易从2017年9月开始就已出现,山东东明一地方石化企业人员的名字赫然在列。同时据犯罪嫌疑人供述,其销售汽油过程中现金交易很少,更多是用支付宝、微信小额转账方式收取货款,而公安机关没有进行相应调查取证。卷宗还显示,2017年12月8日,杨青林曾因销售危险物质(散装汽油)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
这些信息表明,公安机关对杨青林犯罪行为的侦查不全面、不彻底。2019年10月3日,浚县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制作了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对嫌疑人杨青林自2017年9月起在银行、支付宝等平台所有大额可疑交易进行调查,查清杨青林购买汽油的渠道、数额;调取支付宝、微信交易明细,对杨青林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进行司法会计鉴定。以上事项要求在一个月内完成。
然而,侦查工作迟迟没有进展。据侦查人员反映,获取嫌疑人上游购买汽油的证据,必须进行异地调查,得不到当地有关部门的配合,找不到知情人和证人,每次都是白跑路;调取交易明细,需要向上级技侦部门层层请示审批,程序十分复杂……
浚县检察院与公安机关进行了沟通研判,双方都认为无论存在客观困难还是主观原因,把案件事实查清、把证据取扎实,是办理案件的底线和基本要求。
再次补查发现,涉案金额逾200万
在前期沟通的基础上,为加快办案进度,浚县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1日向浚县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书。11月29日,浚县检察院将案件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逐级报告,积极与有关通讯、信息、金融交易平台沟通协调,省内外协同行动迅速展开。
随着各种形式的交易证据、证人证言的取得,12月27日,公安机关重新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波作为案件承办人完成了阅卷、提审等工作。为促成嫌疑人主动供述,认罪悔罪,刘波坚持释法说理,嫌疑人杨青林向检察官表达了认罪认罚的意愿,并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家属积极配合退出了非法所得。
今年2月11日,浚县检察院就该案向浚县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青林自2017年9月至2019年5月,违反国家规定,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购进212万余元的散装汽油进行销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为在疫情期间适用远程庭审提供了条件。3月2日,杨青林非法经营案开庭审理,浚县法院代院长吕文涛担任审判长,刘波出庭支持公诉。公诉人在浚县检察院远程出庭宣读起诉书、出示相关证据、发表公诉意见,被告人在看守所远程答辩、质证、发表最后陈述,辩护人在办公室远程发表辩护意见。
合议庭评议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提出的精准刑量刑建议合情合理合法。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考虑其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法院当庭作出本文开头所述判决。
案件判决书不是办案终点,要标本兼治
浚县检察院没有把拿到案件判决书作为执法办案的终点。据介绍,2019年以来,该院已办理非法经营成品油案件4件,犯罪方式主要表现为偷设无证隐蔽加油站(点),以无证运油车、流动加油车为工具,在购进、存储、销售各个环节均存在较大隐患。
此类犯罪直接损害的是市场秩序、国家利益,而其对公共安全的威胁更应引起特别关注。如在购进环节,为逃避监管,很多嫌疑人私自改装车辆无证运输成品油;在存储环节,有的嫌疑人会在居民区、物流园区、甚至农村宅院里私藏私埋储油罐,有的将油分装进小容积油桶直接在民宅、车库、地下室等场所随意存放;在销售环节,通过熟人、微信、QQ联系客源,用私家车、面包车、三轮车等作为工具走街串巷,“打游击”随到随加。一颗颗“定点地雷”“移动炸弹”活动在老百姓身边,让人一想起来心惊肉跳。
3月17日,浚县检察院就非法经营成品油案件多发及其严重危害,向浚县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开出了开展综合治理、加大打击力度、增加乡村汽油供给、规范成品油销售及开展法治宣传,切实提高公众安全意识的“处方”。
这份检察建议引起浚县县政府的高度重视。3月20日,县长刘青召集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召开联席会议,邀请检察长刘波阐述分析个案、类案情况,并在检察建议上作出批示:由两名主管副县长牵头,组织公安、商务、市场监管、应急、交通等部门及乡镇街道制定切实有效措施,立即开展成品油非法存储、运输、销售专项治理,确保整治效果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相关链接:检察长以案释法
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波:杨青林非法经营成品汽油案虽是一起个案,但绝非偶然,它暴露出这类案件的复杂诱因。一是高额利润驱使。成品油价格中税费占30%左右,犯罪分子利用购买过程中偷税漏税和批零差价能够赚取超高利润,而消费者贪图便宜则为非法经营提供了土壤。二是购买渠道容易打通,跨省跨市“黑市”购买,上下游总能轻松勾连。本案中,杨青林就通过与省内外两家具有成品油生产批发资质企业里的关键人员建立关系,有了稳定的进货渠道。三是违法犯罪成本较低。按照有关规定,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仅仅是对批发企业单位或个人作出行政处罚,而下游人员涉违法经营罪法定最高刑也仅为五年有期徒刑。四是类案侦查工作存在瓶颈。本案虽经检察机关两次退补,但因上游涉案人员跨省区,在当地配合意愿不强的情况下,调查取证活动难以顺利开展,导致做不到应查尽查。
另外,成品油管理涉及商务、应急、市场监管、交通、公安等多个部门,存在职责不清、职权交叉等问题,而该领域的监管依据仅有商务部制定的部门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想从根本上遏制这类犯罪,必须依靠完善立法,明确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的监管部门和责任。建立健全综合执法机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形成打击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