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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命犯“纸面服刑”7年续:系买凶案杀手,曾两次减刑 内蒙古纸面服刑命犯系买凶案杀手

2020年09月07日22:4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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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7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报道了内蒙古监狱系统5名狱医严重违反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规定,让命犯王某“纸面服刑”7年多,在狱外结婚、生子、旅游、工作。

  澎湃新闻多方核实发现,这位逍遥法外的命犯,正是2001年曾轰动一时的“高校校长买凶杀人案”中的杀人凶手王韵虹。他终审被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有期徒刑15年。实际上,在狱医等相关人士“帮助”下,命犯王韵虹仅被羁押7年多时间即通过保外就医的方式“出狱”。

  2019年10月24日,呼和浩特中院裁定,王韵虹保外就医违规,暂予监外执行的7年多期间不计入刑期。

  裁判文书网截图

  “买凶杀人案”杀手曾被判死缓

  据新华社、检察日报等多家媒体报道,1996年至1998年,被害人武铮(女)在内蒙古科技专修学院研究生班就读,1998年至2001年初,该院院长张明德先后聘请武铮、刘治国在内蒙古科技专修学院任兼职教员。2001年2月至3月,因内蒙古科技专修学院研究生班招生及利益分配等问题,张明德与武铮、刘治国产生了矛盾。之后,武铮、刘治国二人离开该院,去内蒙古管理经济学院任教,并开办研究生班,但仍以内蒙古科技专修学院名义向社会公开招生,由此引起张明德的嫉恨。

  2001年7月,张明德支付给王韵虹20万元人民币,要求王找人将武、刘二人“做了”。不久,王韵虹同女友将20万元挥霍。

  2001年9月3日晚上8点多,王韵虹电话联系到武铮,并将其骗上自己开的一辆“三星”越野车,在车内将武杀害,又把尸体抛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河西公司地界一树林的旧坟坑内,用土和树叶掩埋后逃离现场。王韵虹作案后先后潜逃至浙江、广西、四川、云南等地藏匿。2004年3月23日,王韵虹在云南省丽江市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据当时媒体报道,呼和浩特市警方历时近三年,才一举破获了该起“内蒙古科技学院副院长失踪案”。

  据新华网2006年1月报道,被告人张明德、王韵虹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均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王韵虹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罪犯王韵虹,男,出生于山东省莱州市,初中文化。呼和浩特中院于2005年12月12日作出(2005)呼刑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韵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83880.32元。

  宣判后,被告人王韵虹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审理,于2006年3月20日作出(2006)内刑一核字第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4月14日交付执行。

  王韵虹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服刑。

  无期减有期次月即“出狱”

  据上述裁定书,王韵虹死缓“保命”之后,于2008年6月30日,由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内刑减字第23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3年不到时间,2011年3月11日,王韵虹被以(2011)内刑减字第16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刑期至2026年3月10日。

  然而,从无期徒刑减至有期徒刑的第二个月,王韵虹实际就开始未在监狱内服刑。裁定书称,服刑期间,由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2011年4月29日,王韵虹保外就医6个月;后4次续保,每次6个月;2014年2月25日被收监执行;2014年7月10日保外就医3个月、之后续保6个月;2015年4月30日暂予监外执行;2019年6月21日被收监执行。

  这意味着,作为这起18年前命案的凶手,在2019年6月21日之前,王韵虹仅被羁押了7年多时间。其中,6次保外就医、1次通过病情鉴定造假监外执行,王韵虹“纸上服刑”的时间长达7年多。

  上述裁定书称,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认为,根据内检五部建【2019】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发现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相关人员在办理罪犯王韵虹保外就医鉴定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多次违背事实,隐瞒真相,夸大病情,出具《呈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危重报告书》《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规范性文件,严重违反了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致使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王韵虹在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情况下,被违法保外就医、暂于监外执行。

  裁定书披露,除2011年4月29日第一次保外就医外,王韵虹其余历次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均不符合法定条件。

  2019 年10月24日,呼和浩特中院认为,罪犯王韵虹存在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通过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对罪犯王韵虹七年一月二十日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刑期。

文章关键词:王韵虹 内刑 同案被告人 出狱 认定被告人 病情 罪犯 暂予监外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责编:王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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