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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男子20年前“被5人砍杀”仅1人获刑 县纪委监委已立案

2020年09月16日12:37  来源:猛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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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宋迎迎

  尽管距离案发已经过去20年,但向明钱告诉记者,他对当年砍杀父亲的凶手的样子“永远都不会忘记”。

  2000年8月27日傍晚,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场坝镇老街发生一起杀人案,这场邻居间纠纷引起的案件中,向明钱的父亲向文志被杀身亡,向明钱持续发帖称张家有5人参与“砍杀”。

  事后,五人中的张某奇外逃,直到17年后在福建落网,被法院认定为该案的凶手。其余的四人(包括事后被认定参与砍人的张某明)则因“证据不足”至今安然无事。

  对于这起案件,东方今报·猛犸新闻此前已做先期报道。9月15日下午,记者从当时的办案民警处获得最新进展,该民警称镇雄县纪委监委目前已对此事立案调查。

  与此同时,受害人向文志的家属继续质疑,称这起案件“不是一个人作案”,希望予以彻查。

 

  嫌犯称“砍了三刀” 被害人身上却有7处损伤

  2000年8月27日中午,家里人都到镇雄县买电视接收器,当时还只有9岁的向明钱与邻居张家的孩子发生口角。

  傍晚,向明钱的父亲向文志和姐夫王建祥到张家理论,与张家人发生冲突。随后,惨案发生。在这场冲突中,向文志被人捅伤多处,被送到场坝镇卫生院后不治身亡。

  “当时他们家里有5个人参与了对我父亲的砍杀,分别是张某奇和张某明、张某安、张某武、张某英等。”向明钱称。他对记者说,由于父亲进入张家后不久,灯就灭了,黑暗中他看不清楚父亲被砍杀的经过,但每当想起那天夜晚人影闪动中,父亲的“惨叫声”,自己都会连连做噩梦。

  向明钱告诉记者,惨案发生后,张家人中的张某奇外逃,其余人则被派出所询问后认为“证据不足”,一直平安无事。然而,他和家人一直没有放弃追凶。2017年8月25日,向明钱在福建发现张某奇,通知警方将其抓获。

  2018年10月10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奇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判处无期徒刑。事后,张某奇曾提起上诉,后又撤诉。

  在案件中,张家人一致表示是张某奇杀的向文志,张某奇本人对此也表示承认。然而,受害者向文志一家却认为,凶手“肯定不止张某奇一人”。

  记者注意到,该案一审判决书中认定的现场勘查笔录、向文志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显示,死者向文志身上至少7处损伤,且这些损伤分布在颈部、左胸、阴部等多处,尺寸大小不一。而张某奇在法庭供述中却称,自己在打斗中仅“用刀杀了向某1(注:向文志)肚子三下”。

  向明钱对记者说,父亲尸体上的多处刀伤,明显不止一种凶器,“黑暗中,他(张某奇)一个人不可能做得到。而且,他说肚子捅了三刀,那胸口的致命伤是谁做的?”

  该案代理律师、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珮在接受采访时也认为,“受害人身上有多处刀伤,伤口也不一样,不是同一个人砍的”。

  律师称“书证等材料缺失”致案件难认定:17年没抓人全国罕见

  犯罪嫌疑人供述与鉴定报告明显不一致,为何法院仍认定张某奇一人为作案凶手?

  对此,王珮表示,他不能妄加推测,但这个案子拖这么久,当事双方对当时的细节不可能记特别清楚。更关键的是,当年警方的很多办案材料缺失,相信也是17年后难以复盘具体案情的重要原因。

  “阅卷的时候,很多书证都没有了,只有法医的验尸报告和现场勘验报告。笔录也是2017年后补的。”王珮表示,如果警方能及时抓到嫌疑人,如果当时的办案材料都在,该案不会搞到现在这么复杂。“说实话,这么明显的案件,这么多年没抓到嫌疑人,放在全国都比较罕见。”

  在接受采访时,向明钱向记者提供了多张其父被杀时身着衣物的照片,上面的刀口清晰可见。他说:“我父亲被杀时穿的衣服,我们整整保存了17年,直到张某奇被抓后才交给警方。家属都能把这些东西保存这么好,我不明白,为什么当年的办案材料在公安机关还能找不到了。”

  蹊跷的另一嫌犯:“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变“故意伤害”,不予起诉

  除了“多人作案变一人获刑”,向明钱同时质疑:“这起案件的另一嫌疑人张某明被大案变小案由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变成故意伤害随后被检察院以已过追诉时效为由不予起诉。”

  向明钱提供给记者的,镇雄县、昭通市两级检察院出具的两份“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均显示,该案件是按照“张某明、张某奇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案”的名义移送审查起诉。不过,镇雄县人民检察院却在2018年对张某明做出不起诉决定,决定书中称:“该案件被昭通市人民检察院退回我院作法定不起诉处理。”

  记者注意到,在该决定书中,张某明仅被认定为用刀将王建祥砍致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决书同时称:“由于公安机关当时未完善相关法律文书,导致该案已过追诉时效”,因此决定对张某明不起诉。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戎志亮对记者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个案件受不受追诉期的限制,必须严格对应上述规定。”戎志亮表示。

  得知张某明被不予起诉的结果后,向明钱说自己和家人都十分震惊,难以接受。

  “我父亲是在张家被杀的,他们是团伙作案,怎么会被拆成一宗故意杀人、一宗故意伤害?另外,即使张某明是涉嫌故意伤害,我们也早就报案了,怎么还会过了追诉期?”他质疑。

  就上述质疑,记者根据向明钱提供的电话联系了镇雄县人民检察院公诉处的翁姓检察官和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的杨姓检察官,两人均表示让记者联系昭通市人民检察院询问。随后,在9月16日上午,记者联系上了昭通市人民检察院,但该院负责宣传的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具体案情,也不知道应该向谁询问”。

  当时办案民警回应:“县纪委监委已立案调查”

  在向文志被杀案中,作案凶手究竟是不是向家人所说的那样有五人?警方为何迟迟未能认定、抓获犯罪嫌疑人?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渎职等情况?

  9月15日下午,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根据向明钱提供的电话,联系了时任场坝镇派出所所长的陈三强,他挂断电话并发短信称“请给我发短信”,记者随后发短信询问当时案件办理的具体情况。

  当天晚些时候,陈三强短信回复记者称:“关于此事,我县纪委监委已立案调查,你可以向镇雄县公安局纪委或镇雄县纪监委联系。”

  随后,记者分别联系了镇雄县公安局、镇雄县纪委驻县公安局纪检组、镇雄县纪委监委,三部门均要求记者联系县委宣传部。镇雄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则表示“目前尚不清楚此事的具体后续情况”。

  9月16日上午,记者再度联系镇雄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表示“向领导汇报后”给记者反馈。对于该案的进展,记者也将继续关注。

  猛犸编辑 徐战方

文章关键词:法定不起诉 获刑 砍人 被杀案 立案侦查 镇雄县 县公安局 故意伤害 立案调查 文志 责编:赵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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