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导读
2020年9月19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明弘涉嫌交通肇事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林、谭某英、谭某韵、杨某、陈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马明弘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林等三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20048.88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47907.1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85619.41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林等五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午9时10分,谭松韵抵达叙永县人民法院听取审判结果。
叙永县人民法院外景。
谭松韵身着白色衬衣和黑色长裤,神色有些微憔悴,在律师张起淮和经纪人的陪伴下抵达法院。
9月19日上午9时10分,谭松韵现身叙永县人民法院。
案件回顾:肇事者喝7杯啤酒后撞人逃逸 致一死两伤
据公诉书显示,2018年12月31日深夜,肇事司机马某某曾在一夜宵店喝了7杯啤酒,随后,马某某离开夜宵店。此后,马某某开车撞上3名行人并逃离,其中被撞一人为谭松韵母亲。
驶离现场一段时间后,马某某曾短暂停车,但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事发后,马某某曾让朋友帮忙打探现场情况,并外出“避风头”,丢掉自己在用的手机。直至2019年1月2日,马某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叙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
公诉书显示,案发后马某某尿检结果呈阳性。庭审现场证实,在赴夜宵店喝啤酒前,马某某和朋友们曾在某KTV唱歌。并在公安机关调查之初,隐瞒了在KTV唱歌的经历。
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谭松韵律师张起淮称,肇事者不仅涉嫌酒驾,还涉嫌毒驾,因其尿检为阳性。但庭审过程中,马某某否认自己曾经吸过毒,自称不知道尿检结果为何呈阳性。
谭松韵亲人:再多补偿也换不回松韵妈妈的命
泸州叙永,一个人口只有几十万的小山城。街上随便拉住一个人问谭松韵,老年人听到总会摆摆手说不认识,年轻人则大多听说过她的名字,有的还知道她母亲被撞的案子,其中有个小伙子抬手一指:“从这里走过去几百米,就是她舅舅开的照相馆。”
有个大明星当亲戚,照相馆自然挂着的都是谭松韵的照片。从她的成名作《后宫甄嬛传》时与孙俪的合影,到与张丰毅、郭富城等演技派演员的合影,最大的一张是谭松韵骑着马,英姿飒爽的照片。“这个照片呀,是她在韩国拍戏时候的剧照。”她的舅舅很自豪地说道。
谭松韵家庭合影照(后排右一为谭松韵,右四为谭松韵母亲)
而在这幅照片的旁边,是一张全家福,已经是10年前拍摄的了:“你看,中间那个就是谭松韵的妈妈,她们两母女长得很像。”
案件宣判的前一天下午,谭松韵家里比较亲近的亲戚都聚在了她舅舅的小照相馆里,但却并不想谈论案件的审判结果,尤其不想在外人面前多提:“主要是我们也没参与,也不是直接当事人,实在是不方便多谈。”
谭松韵亲人表示,不方便多谈有两层顾虑:一是因为小地方人情世故较多,亲戚们以后还要在这里生活;二则谭松韵有一定的名气,事业也是在上升期,不想给她招黑。
作为亲属,他们称就是想要一个公正的判决。而对于经济方面的赔偿,家里人并不在乎。“你说就算是赔几百几千万又有啥子用?去世的人又不能再回来了,随便给好多钱都没有意思。”谭松韵一个亲属这样说道。
一审宣判:
被告人马明弘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20年9月19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明弘涉嫌交通肇事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林、谭某英、谭某韵、杨某、陈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马明弘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林等三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20048.88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47907.1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85619.41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林等五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2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马明弘与张亚等人一起在叙永城区某KTV唱歌、喝酒。23时许,被告人马明弘与张亚等人又到一夜宵店吃夜宵、喝酒。马明弘离开夜宵店后,驾驶小型汽车往西外街方向行驶,欲购买鞭炮燃放。23时5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叙永镇中环路与西大街交叉路口时,从后面撞上道路右侧同向行走的被害人黄某、杨某、陈某后逃逸,躲藏到张亚位于泸州市江阳区的家中(张亚因本案犯窝藏罪已判有期徒刑八个月)。事故发生后,现场路人随即拨打120、110,三名被害人被送医救治。
2019年1月2日9时许,马明弘在其家属规劝、陪同下,到叙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并供述了酒后驾车肇事逃逸的事实。同月23日,被害人黄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本次事故致被害人黄某死亡、杨某重伤、陈某轻伤。经叙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明弘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杨某、陈某无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明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明弘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在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马明弘具有自首情节,但鉴于其肇事后逃逸,未履行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的法定义务,1月2日才到侦查机关投案,致使侦查机关不能检测其肇事时的乙醇含量,到案后对有关细节的供述与客观事实不符,悔罪态度较差,应从严把握从轻尺度;事故发生后,其未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具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五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此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告人马明弘应予赔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封面新闻记者 徐庆 闫雯雯 杜恩湖 综合叙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