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旗法(修正草案)、国徽法(修正草案)今天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二次审议。二次审议稿对国旗、国徽及其图案的悬挂和使用进一步规范。
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专门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并悬挂国徽;有条件的幼儿园参照学校的规定升挂国旗;展览馆、体育馆应当在开放日升挂、悬挂国旗;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的徽章可以将国徽图案作为核心图案;公民在庄重的场合可以佩戴国徽徽章,表达爱国情感。
对于国旗图案标准版本,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网络使用的国旗图案标准版本在中国人大网和中国政府网上发布。
二次审议稿规定,中小学应当将国徽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学生了解国徽的历史和精神内涵。
二次审议稿规定,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并与使用目的、所在建筑物、周边环境相适应。
二次审议稿明确,国务院办公厅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国旗、国徽管理有关工作。(总台央视记者 张赛)
国徽法修正草案进一步明确和限定国徽和国徽图案的使用范围,规定商标、产品外观设计、商业广告、日常用品和陈设布置等不得使用国徽和国徽图案。修订草案二审稿指出,专门教育是国家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
为加强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监管,草案新增了部分条款,例如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已上市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开展再评价;制定风险管控计划,定期报告药品生产销售、风险管理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