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路治欧/文图
杨建明花29.8万元购买了一辆只跑700公里的二手奥迪A4L,五六年后出售时才发现该车在购买前已在浙江余姚水灾中“泡过澡”。
自去年开始,他多次与销售公司沟通未果,如今已申请仲裁,要求销售公司“退一赔三”。销售公司称,自己不知情,只收了9000元中介费。那么,谁该为此负责?
5年前买下的“跑700公里”奥迪,竟是“0公里泡水车”
据杨建明介绍,2013年11月,杨建明在河南省捷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花费29.8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的奥迪A4L。他说:“这辆车只有700公里里程,当天看,当天直接就买了,比新车价格也就便宜了一两万。”
但是,2019年,他通过瓜子二手车的平台准备将该车出售时,瓜子二手车检测发现,这是一辆“泡水车”,因泡水而产生的维修记录为2014年3月。
可是,这辆车过户到杨建明名下之后,并没有“泡水”经历。一听到这个消息,杨建明都蒙了。“当时买的时候肯定不会想到有什么问题,跑了700公里,就和新车基本上一样嘛。”
接下来,他觉得自己很幸运,“我听说泡水车在路上容易抛锚。如果这个车在我开高速的时候出现这个问题……想都不敢想。这一年多来,我都不敢开这个车跑高速了,现在还在停车场放着呢。”
这个意外出现后,他决定查个清楚,于是与奥迪厂家、保险公司、上传维修记录的4S店联系核实。他发现泡水记录不是我这个车牌时候有的,浙江牌的时候就有了,“泡水的时候是0公里,0公里就是4s店维修了。”
“泡水”奥迪的6年生命轨迹,维修记录延后上传坑人
根据车主杨建明提供的证据,该车的“生命”轨迹是这样的:
2013年9月10日,这辆奥迪车获得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的汽车合格证,具备了进入市场销售的资格。
2013年9月28日,一个名叫赵侠的女子以27.9万元从浙江康桥科奥汽车有限公司购买了该车。
2013年10月7日,浙江余姚发生水灾,该车被水淹泡。当天,车主报保险公司维修,并由4S店救援到店里维修。
2013年11月15日,赵侠为该车办理了机动车注册登记。
2013年11月19日,杨建明在河南省捷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花费29.8万元购走这辆“泡水”奥迪车。
2013年11月26日,捷和汽车销售公司工作人员持杨建明身份证件到郑州市车管所办理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将其从原车主赵侠直接转移至现车主杨建明名下。
2013年12月3日,中国平安保险在浙江就该奥迪车辆的理赔结案。
2013年12月9日,河南省捷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人员持杨建明身份证,在郑州市车管所办理了机动车转入登记手续。
2014年3月22日,平安保险将12.08万元保险理赔款直接支付至浙江奥迪4S店,4s店将该维修记录上传。
2019年7月,杨建明欲将车辆出售给瓜子二手车被拒收,并被告知曾有重大理赔。
买下奥迪后卖给他人,捷和是中介方还是销售者?
了解整个情况后,杨建明认为自己被骗了,“当时如果知道有泡水记录,我肯定不会掏这么多钱买,或者20万买,那我心里就平衡了。”同时他认为,这是捷和公司不严谨造成了,应该承担责任。
从2019年的8月份到2020年的8月份的一年时间内,杨建明多次找捷和公司协商要求更换一台车或者其他处理办法,但是后来迟迟没有给出解决方案。
无奈之下,他根据合同约定,向郑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捷和公司退还申请人购车款29.8万元,增加赔偿损失89.4万元,共计119.2万元。
9月16日,郑州市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了此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是:捷和公司到底是销售方还是中介方,即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捷和公司代理律师、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张文明表示,捷和公司仅仅是《机动车交易协议》的第三方代理人,只负责监督不承担任何责任。它只是个中介机构,车主不是公司,公司仅收了9000块钱中介费。“证据都有,都已经交过(仲裁委)了。”他认为,多少赔一点可以接受,但是“3 1赔偿”是捷和公司不能接受的。
杨建明代理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张少春认为,根据捷和公司提供的证据,捷和公司和原车主之间签有《车辆转让协议书》,直接向原车主付款取得了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也就是说,原车主将车辆转让给了捷和公司,然后捷和公司又与杨先生签订了机动车交易协议,所以,这三方之间分别是两个车辆买卖合同关系。虽然车辆是从原车主直接过户给新车主,但是基于该协议,捷和公司就是出售方,就是卖方。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
所谓欺诈,指的是经营者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其权益受到损害,比如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比如采取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的行为。经营者如果认为自己没有欺诈消费者,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