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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加强电梯安全管理 推动老旧电梯评估报废

2014-02-27 19:34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讯(记者 马珊珊)3月1日起,《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将正式实施,这是河南有关电梯安全监管的第一个地方法规,标志着河南电梯安全监管向着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又迈出了一大步,对于指导电梯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日前,河南省质监局副巡视员范新闻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电梯数量激增 安全监管成难题

  据统计,截至2013年年底,河南省已办理使用登记的电梯数量已近11万台,年增长率达30%,全省有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337家,年增长率近40%。近年来电梯故障和事故也呈上升趋势,电梯安全已成为政府重视、百姓关心、媒体关注的热点问题。

  电梯为我们工作生活提供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安全隐患。电梯安全监管中还存在安全主体责任不清、安全监管水平不高、事故赔付能力不足、修理资金无法落实、维保市场恶性竞争等问题,严重妨碍了电梯的安全运行,成为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隐患。制定《办法》的第一个迫切需要,就是为了应对电梯的数量激增,所带来的安全监管问题。

  明确各方责任 谁使用谁负责

  《办法》的出台,对政府、部门、企业及行业协会等四方的责任作了明确的划分: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的监管责任、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和行业协会的管理责任。

  《办法》第16条规定了电梯使用单位的六个确定原则: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单位;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共有的电梯,共有人未委托管理的,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为使用单位;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可以约定使用人为使用单位;政府出资建设的用于公益性事业的电梯,其实施管理者为使用单位。

  完善电梯报废制度 推动老旧电梯依法报废

  河南省使用期超过十年的老旧电梯有近6000多台,这个数字随着时间推移将不断增长,这部分电梯设备安全隐患大、矛盾突出,是当前乃至今后管理的重点难点。

  《办法》的第19条规定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办法》规定了不能销售国家已经报废的电梯,对保障安全非常有好处。《办法》第20条规定电梯使用超过15年,或者故障频发影响正常使用的,或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或者安全评估,为电梯的更新、改造、重大修理提供依据。

  范新闻表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办法》实施后,要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首先要大力普法,促使《办法》家喻户晓。其次要明确各自的责任。消费者在享有使用特种设备权利的同时还负有监督这些制造单位、使用单位企业安全的责任,同时对政府的履行职责监督管理。

责编:李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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