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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规范15种犯罪量刑 防卫过当或免除处罚

2014-07-25 06:07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讯(记者 蒋宇飞 通讯员 张琦)7月2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及步骤作了详细规定,并且列举了交通肇事罪、抢劫罪、职务侵占罪等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省高院根据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增加了防卫过当、避险过当、预备犯、胁从犯等14种量刑情节,对防卫过当做出了具体的量刑指导意见。

  量刑原则上“同案”应当趋于“同判”

  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细则》明确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罪责刑相适应,宽严相济以及量刑均衡原则。

  具体来说,《细则》要求,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另外,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15种常见犯罪占基层法院全部刑事案件的90%

  《细则》中列举的15种常见犯罪包括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在量刑部分,对这15种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最密切相关的常见犯罪设置了具体、细致的量刑标准和规则,使审判人员量刑时有步骤可循,有据可依。

  据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这十五种常见犯罪占基层法院全部刑事案件的90%左右,规范这些案件的量刑不仅有助于实践操作,还能为下一步逐步实现其他罪名的规范化量刑提供经验。

  防卫过当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在常见量刑情节的部分,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十四种常见量刑情节外,省高院又根据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增加了防卫过当、避险过当、预备犯、胁从犯等14种量刑情节,使法官在量刑时更有依据。

  《细则》规定,对于防卫过当,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防卫过当的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同时,对于避险过当,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避险过当的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盗窃罪、诈骗罪等犯罪数额认定标准上调

  据了解,与2010年制定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相比,这次公布的《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对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调整,对该四种犯罪的数额进行了重新规定。

  具休来说,对相应犯罪数额增加刑罚量的标准进行了调整,并对从重、从轻处罚情节进行了规定。

  例如,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盗窃数额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数额4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之前我省原标准分别为1000元、1.5万元和6万元。

  【链接】量刑具体分4步: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即为拟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责编:王嘉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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