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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岁女孩被限制消费”引热议 法院已解除限制消费令并道歉

2020-12-16 17:47:05   来源:映象网

近日,河南郑州一名9岁女童被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一事引发热议。16日凌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发布致歉声明,并表示已依法解除了限制消费令。

陈蔓(化名)出生于2011年。2012年,其父亲杀害母亲和外婆后,将家中房子变卖,买主支付55万元但没过户。后来,陈蔓父亲被判处死刑。此后,买主数次起诉,要求确认购房合同有效或归还购房款55万元。

2020年8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陈蔓需返还55万元。10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11月25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向陈蔓发出限制消费令。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表示,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引发社会关注后,他们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复查,认为对未成年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不符合相关立法精神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是错误的,目前已依法解除了限制消费令。

对9岁女孩限制高消费行不通

严格地讲,“9岁老赖”的说法并不准确。“老赖”通常指的是失信被执行人,即有钱不还。被限制高消费则指向“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未必具备偿还能力。根据司法解释,未成年人不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没有规定未成年人能否被限制高消费。然而,无论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还是从实际偿还能力看,对9岁孩子限制高消费,都不合乎情理。这正是公众认为“似乎不对又说不上哪里不对”的症结所在。

  另一个问题是,法律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父债子还”的传统已经被有限继承制度取代,陈蔓为何要偿还父亲所欠款项?原因在于,陈蔓是“凶宅”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且没有放弃继承。王某作为买方,交付大部分房款后没能过户,当下房屋又被查封,只能向陈蔓主张权利。有观点认为,王某购房时仅与陈东签订合同,没有征求陈东妻子意见,可能存在恶意串通。即便如此,也应当根据买卖双方各自的过失大小、王某所收租金、房屋增值等情况,公平判断应当返还的数额,不能因为合同无效而将55万元一笔勾销。

  事件于是陷入僵局,陈蔓还不上钱,王某也没有退还房屋。套用强制执行的一般办法对陈蔓限制高消费,根本谈不上推动问题解决。

  没有其他办法了吗?

  首先,法院能否直接拍卖房屋。民诉法及相关解释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虽然陈蔓从陈东处继承的遗产仅有一处房产,却与收养人另住他处,还有一套完成析产的外婆原住房。继承来的房产对陈蔓来说,明显不是“生活必需品”。也就是说,法院有权直接拍卖房产,清偿欠款,余下归陈蔓所有,从而破开僵局。拍卖可能导致房产贬值,可是孰轻孰重,法院不该没有权衡。

  其次需要追问55万元购房款去向。2019年,陈蔓祖母与陈蔓外公签订协议,将陈蔓祖父母从陈东处继承的房产转赠陈蔓,同时不再承担陈东的债务纠纷,这在法律上说得通。但是,协议将陈东交给陈前的20万元当作“还款”,而非陈蔓外公认为的“用来帮忙照顾孩子”,能否代表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效力如何?是否应当还给孩子?其余35万元,究竟被陈东用于偿还高利贷还是另作他用,同样有必要调查清楚,不能糊里糊涂地没了声响。

  事件被报道后,有网友感慨“法不容情”。可法律绝非天然与人们的情感认知相左,司法者应当致力于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对未成年人“限高”或许在法律上没有错,但实施起来,难免让人怅然叹息。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就此事在官方微博发布了致歉声明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官微截图

近日,我院执行人员对一名九岁儿童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引发广大网友高度关注。我们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复查,现在,我们郑重地对大家说一声:我们错了!对未成年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不符合相关立法精神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是错误的。我院已依法解除了限制消费令。我院就此错误向当事人和网友诚恳道歉!

儿童健康成长高于一切!我们个别执行人员机械司法,造成了很不好的社会影响,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认真汲取教训,正确理解立法和司法解释精神,牢固树立审慎、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放在最优先的位置,追求情、理、法相统一的司法目标,公平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由衷感谢并诚恳欢迎广大网友的监督和关心。

综合新华社、人民网、南方周末

文章关键词:9岁女孩,限制消费,法院,解除限制,消费令,道歉 责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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