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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杨振宁去世”的大V道歉!网友:“自罚”是什么操作……

2021-03-23 15:32:49   来源:映象网

近日,有微博博主发布消息称“著名物理学家杨振宁近日逝世”。很快,该消息被证实系谣言。传播该假消息的博主通过微博道歉,称将认真反省、检讨,并自罚停博至少三个月。

3月20日上午8点多,微博博主@跑者子牛 发布微博称,“确认了,杨振宁先生确实已经离世”。

该消息很快被证实系谣言。一个多小时后的9点54分,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清华大学党委宣传部获悉,前述网传内容系假消息,杨振宁先生当前身体健康。

当日上午10点,前述博主@跑者子牛 发消息称,“杨振宁先生那条消息不确定。”几分钟后,其再发微博称,“今天犯了错误。”随后,其再发消息称,“自禁七天,现在面壁去。”

当日12点多,@跑者子牛 又发布了一则“道歉启示”表示,其再次思考一番,“对于今日误传杨先生谣言,深感不安,牛(自称)需要认真反省及检讨。牛决定,自罚停博至少三个月。以儆效尤。”

澎湃新闻注意到,该微博账号此前发布的“杨振宁已经离世”内容已被删除。自该博主发布“道歉启示”称停博后,该账号暂未更新内容。该博主目前有108万粉丝。

网友:严肃处理!

而对于该博主的道歉,不少网友并不买账:自罚停博三个月?还有这迷惑操作?

也有网友连续发问:造谣者道歉态度诚恳吗?平台处置到位吗?法律处罚明晰吗?

网络造谣如何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对于网络造谣问题,无论是专家学者还是人大代表,都纷纷建议持续加大打击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       

关于这点,网友们也有各自的看法

我国法律法规对此也已做出相关规定↓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大V造谣杨振宁去世:不能“自罚停博”了事| 新京报快评

造谣有代价,可如果代价只是“自罚停博3个月”呢?

据媒体报道,几天前,某大V在微博发布了“知名物理学家杨振宁去世”的消息,在网络热传。事后消息被多方辟谣。该大V知道自己闯祸之后,先是发消息称,“杨振宁先生那条消息不确定。” 此后,该大V发布了一则“道歉启事”表示“自罚停博至少三个月。”

然而,对于该博主的道歉,不少网友并不买账,认为“自罚停博至少三个月”算哪门子处罚,传播谣言难道不需要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只是一句轻飘飘的道歉、“自罚停博三个月”,无异于“自罚三杯”。

杨振宁“去世”的消息,之前在网络热传,对于杨振宁自己和家人造成了困扰和伤害,也误导了社会公众。

在此语境下,这名大V的道歉,很难说有什么诚意可言。

如果是真诚道歉,发自内心的进行反省,最起码应当把这件事的来龙去脉,仔仔细细对粉丝和公众作出一个交代。比如,他到底是恶意造谣还是道听途说,他从什么渠道得知该消息,对此他有没有尽到查证和核实的义务等。

杨振宁拥有极高的知名度,涉及这类公众人物的信息发布,很容易引发裂变式传播,显然得慎之又慎,更何况是对于有着百万粉丝的大V。

如果涉事大V不能交代自己传播谣言的起因,提供相关的证据,那他就很难洗脱“恶意造谣”的嫌疑。而一旦属于恶意造谣,那后果将很严重。不仅平台方面应加以处理,他还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实际情形看,这次谣言确实带来了不小的舆论冲击波,造成了“造谣一张嘴,求证跑断腿”的情况。可现在看,相关处罚与其后果远不匹配。这样“自罚三杯”,违法成本几乎等同于零,甚至可以说,这对网络谣言是一种变相鼓励。

因而,无论网络运营平台还是执法部门,都应当积极介入此事,查清真相,用“他罚”取代自罚,从而真正做到罚当其过(罪),并实现以儆效尤的社会效果。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制造“杨振宁去世”谣言的始作俑者,当承担相应的道德和法律责任,而绝不能只是“自罚三杯”。

此事也给更多人包括网络大V以警示:要慎用自己的话语权,不能为谣言、谎言的肆意传播创造便利,更不能为了耸人听闻、追逐流量,让自己成为“谣言制造机”。否则,网友不会放过,法律责任也可能会被“激活”。

你怎么看?  

映象网综合自中国青年报、澎湃新闻、新京报、网友评论

文章关键词:造谣,杨振宁,大V,道歉,自罚 责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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