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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于晏获赔22万

2021-03-30 11:12:26   来源:映象网

“不节食不运动,就能喝出好身材!” 某款减脂产品文案令人心动,代言人还是彭于晏?

但这波代言只是品牌方的一厢情愿

彭于晏却毫不知情

“被代言”的彭于晏维权未果,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该品牌运营方及权利人两家公司告上法庭。

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3月29日该院公开宣判了这起案件,二审认定两家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彭于晏肖像权的侵犯,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彭于晏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维权支出费用等共计22万余元。

彭于晏“被代言”

“我们万康,签下了彭于晏的肖像权!今后,我们每一款产品上都会出现彭于晏的照片!”2019年12月21日,万康公司举办品牌招商大会,负责人黄某在招商会上慷慨激昂地宣布了这个“好消息”,并将印有彭于晏照片的相关产品进行公开展示。

某微信公众号当天即推文, “万康签约最自律的男神彭于晏”, 并附上涉及彭于晏的多张代言图。

在发现被侵权的情况后,彭于晏工作室于2019年12月21日发布辟谣声明,澄清彭于晏与“万康”品牌 无任何形式的合作。 然不实代言信息仍在微博、微信等各大平台传播。

彭于晏发现澄清无果,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万康”品牌运营方万康公司与品牌权利人裕美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公证费等费用共计100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万康公司利用彭于晏的肖像和影响力进行产品推广,以达到其商业目的,对相关不实消息在相关自媒体上出现乃至扩散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万康公司与裕美公司共同构成对彭于晏肖像权的侵犯,故一审法院责令两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在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及中国青年报上针对此事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彭于晏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金、维权支出费用等共计22万余元。

万康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法院:预告宣传阶段

擅用他人肖像且以营利为目的

亦构成侵权

万康公司认为,其对产品外包装仅停留在沟通阶段,并没有在任何产品上使用涉案图片,也没有将涉案图片印在产品上流入市场,不存在侵犯彭于晏肖像权的行为。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万康公司是否实施了侵犯彭于晏肖像权的行为;一审认定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否恰当。

关于争议焦点一,

首先,万康公司的负责人在品牌招商大会上公开宣称“万康”签下了彭于晏的肖像权,在其自行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工作人员也提到其按照合同使用照片进行宣传,却被彭于晏工作室第一时间打假。此外,万康公司负责人向案外人发送的含有彭于晏肖像的产品包装设计亦与“万康”产品的代理商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图片基本一致。这些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万康公司在未经彭于晏同意的情形下使用了彭于晏的肖像进行产品宣传和推广。

其次,在彭于晏工作室发出辟谣声明后,万康公司仍对外宣称该行为合法,主观故意明显。再次,从行为目的来看,万康公司将彭于晏的肖像用于其产品宣传是为达到宣传营销的效果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具有营利目的。

最后,虽然万康公司使用彭于晏肖像的行为发生在预告宣传阶段,但已经导致该不实信息在网络平台进行了大范围传播,影响广泛。据此,万康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彭于晏肖像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

彭于晏除了有权要求万康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以外,还有权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彭于晏作为艺人,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除涉及人格尊严和个人社会形象外,亦具有一定的商业利用价值。万康公司将自身产品与彭于晏进行绑定宣传,容易使彭于晏受到品牌带来的负面影响,并在短时间内造成大面积传播并误导消费者。结合彭于晏肖像的商业价值以及万康公司的使用目的、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及影响等诸多因素,上海一中院对一审确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和赔偿数额予以认同。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素人”也要小心“被代言”

本案审判长兼主审法官任明艳指出,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依法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是自然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肖像权包括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或对肖像进行损害、玷污。

任明艳法官提醒,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商家的“代言人”选项已经从知名艺人等逐渐转向一些具有特定身份标签的“素人”,公民若发现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侵犯,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映象网综合自上海法治报、上海一中法院、澎湃新闻

文章关键词:彭于晏,减脂产品 责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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