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甲骨报道”记者
2008年,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一村民闫改玲购买了同村村民的宅基地。2009年,闫改玲因工作需要将户口迁出。2012年12月4日,因郑州市绿化带工程施工需要拆除该村民的宅基地,村里与闫改玲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按标准补偿闫改玲过渡费等,并置换村里安置房600.3平方米。在执行了两年半后,不再为闫改玲发放过渡费,闫改玲本来该置换的安置房,村里也不再继续履行手续。闫改玲将村里告上法院,法院两次判决闫改玲胜诉,但问题至今未解决。乡里认为,她之所以胜诉是因为“法院系统有人”。
投诉:购买同村村民宅基地,村里不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执行
3月25日,郑州市民闫改玲向映象网投诉,她的宅基地因郑州市郑少连接线绿化工程被拆迁,村里一直不按当初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执行。
闫改玲说,她今年48岁,是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八卦庙村村民。家中姊妹三人,只有一个院子。2008年10月21日,她与本村村民闫景州达成一致,购买闫景州的老宅基院一处。闫景州夫妇与闫改玲及闫改玲的弟弟闫永军共同于当日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闫景州夫妇将位于上闫垌村西头现住宅基地永久转让给闫改玲,转让费75000元。协议签订后,闫景州夫妇将协议约定的住宅交付闫改玲,闫改玲亦依约向闫景州夫妇支付了约定的转让费75000元。
2009年8月28日,闫改玲因工作原因,将户口迁出。
2012年12月4日,因郑州市绿化带工程施工需要拆除闫改玲购买的宅基地,上闫垌居委会与闫改玲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本次绿化带需拆除闫改玲位于上闫垌社区宅基地一处,经丈量双方认可三层以下建筑面积600.3平方米;闫改玲三层以下证内建筑面积600.3平方,待本村村庄改造时,按本村改造安置方案进行房屋置换。同时,按每月每平方6元发放过渡费,过渡费发放自房屋搬空后协议签订之日起,截止日为发布安置房入住公告规定的最后日前。每次发放6个月过渡费,每半年发放一次,安置期限36个月,如超出安置期限每月过渡费按照每平方米12元执行。另外,为解决拆迁户租住房困难,经社区考虑再给予每月每平方6元的补贴,如超出安置期限,每月每平方米按照12元执行,按过渡费发放规定执行。
协议签订后,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上闫垌居委会向原告发放了共计五次过渡费和租住房补贴,均按照此前签订的协议执行。
此后,上闫垌居委会不再给闫改玲发放过渡费,也未按其他村民待遇与其更换新的安置房置换协议。
二七法院:村里应支付过渡费并按协议置换600.3平方米的房子
闫改玲多次向村里、乡里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但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随后,闫改玲将上闫垌村居委会告上法庭。
2018年11月22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原告闫改玲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上闫垌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12月4日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合法有效;二、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上闫垌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原告闫改玲按照600.3平方米的面积进行房屋置换;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上闫垌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闫改玲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过渡费、租住房补贴共计302551.2 元及利息10436.2元,2018年7月1日至向原告发布安置房入住公告规定的最后日期的过渡费、租住房补贴均应按照每月每平方米各12元的标准继续支付。
郑州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此后,上闫垌居委会不服二七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郑州市中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2019年1月30日,郑州市中院认为:上闫垌居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应予维持。郑州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闫垌居委会负担。
也就是说,无论是二七法院还是郑州市中院,都认为闫改玲与上闫垌居委会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真实有效,闫改玲应该享有自己的合法权利。
侯寨乡:不是有效人口,她在“法院系统有人”
3月25日,映象网联系侯寨乡相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让上闫垌居委会回复记者,但居委会一直没有回复。
3月26日,映象网再次联系侯寨乡。一名工作人员表示,闫改玲是公职人员,在某小区当老师,户口早已迁出,“本身就不是有效人口。”这名工作人员承认村里确实败诉了,村主任还被限制高消费。但是,村里败诉,是因为闫改玲“在法院系统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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