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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吵架,群主要担责?判了!

2021-08-19 15:15:01   来源:映象网

近日,“微信群聊天被骂群主不作为或担责”话题冲上热搜,引发关注。

 

日前,广州互联网法院通报了两起典型案例,明确微信群里骂人,群主“慢作为”“不作为”要担责。

案例一

微信群里长期频繁辱骂他人

群主“慢作为”惹来官司

广州一家物业公司的员工李华(化名)为履行物业管理需要于2018年创建一个小区微信群。但从2018年至2019年,多名小区业主在群内长期频繁发布针对张小然(化名)的恶意辱骂言论,张小然多次在群内及通过微信私聊的方式向担任群主的李华发送信息,要求采取措施,但群主李华除在2019年5月15日、19日于群内发布公告提醒群成员注意文明用语,并于19日解散该群外,在此前一年多的时间内未采取其他措施。

张小然对微信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业主提起侵权诉讼,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业主在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判令业主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张小然认为物业公司的不当行为是其名誉受损的重要原因,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因员工李华创建微信群的行为系履行工作职务的行为,故由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而物业公司对微信群内的侵权行为负有注意义务。

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未及时履行群主管理责任,加重张小然名誉受损的程度,其过错程度明显小于直接侵权人,其责任亦应小于直接侵权人,判决: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声明向张小然赔礼道歉,声明张贴时间不得少于30日;驳回张小然的其他诉求。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二

微信群里双方掀起骂战

群主劝阻无效解散不担责

另一家物业公司的员工赵林(化名)为履行物业管理需要创建微信群。业主钱小吾(化名)和孙小伊(化名)都是该微信群的成员。2020年8月23日至9月3日,孙小伊与钱小吾在微信群因摄像头安装问题发生争论,争论中,双方频繁发布恶意辱骂言论。群主赵林在双方争吵期间多次劝阻,在劝阻无效果的情况下,于9月4日解散该群。

孙小伊认为物业公司未阻止钱小吾的辱骂言论,使其名誉受到极大的贬损,故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钱小吾在微信群内发表侵害孙小伊名誉权的言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而物业公司履行群主管理和物业服务职责,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该案同案例一的裁判观点一致,认为群主须履行注意义务。在本案中,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上述义务。

法院综合认为,物业公司虽对微信群内的侵权行为负有注意义务,但已经履行管理职责,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故孙小伊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支持。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孙小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群主为何要承担法律责任?

群主责任具体包括哪些?

据@法治日报 ,根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也就是说,微信群主负有对微信群的管理职责,须履行注意义务,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

不过,对微信群主是否尽到了其应负的注意义务判断标准不宜过高,不能苛求群主时刻保持对群内言论的密切关注,群主尽到积极预防、阻止群内侵权行为的责任,就可以认定其尽到了应负的注意义务。

一般来说,群主需做到以下三点:群主立群规,明文规范群成员;如果群成员发布不良信息,应及时将发布者禁言或踢出群聊,避免不良信息传播的可能性;即时向相关平台、部门举报 。

如果微信群里出现骂人行为,群主“慢作为”或“不作为”可能要担责。那么,在人们每天都要参与的微信聊天场景中,还有哪些行为需要特别注意?

散布传播不实信息 拘!

对未经证实的言论进行传播,是网络社交参与者最容易犯的错误。就在今年8月,还出现过某女子根据道听途说编辑涉疫谣言在多个微信群发布的案例。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该女子被警方迅速处以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寻衅滋事 拘!

2018年,江苏通州的李某通过微信群发表攻击交警的的言论,就被通州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泄露他人隐私 道歉!

阿兰与阿红都是某小区业委会成员,此前,两人因小区管理问题产生分歧。

2020年8月,阿红先后在业主聊天群内发布文章指责阿兰,并以转述他人话语的形式称阿兰为“下三滥”。更过分的是,她将阿兰用于办理业委会事务的身份证复印件翻拍,发到成员达数百人的业主群中。

为此,阿兰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阿红 “转述评价”侵犯了阿兰的名誉权,公布阿兰身份证侵犯了其个人信息,要求阿红停止对阿兰的名誉权、个人信息的侵害行为,并在业主聊天群中以群公告的形式向阿兰赔礼道歉,内容须事先经双方协商一致或经法院审查确定。此外,阿红还须赔偿阿兰公证费等必要支出23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应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传播淫秽物品 判!

在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法院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三名QQ群管理员就因监管不力,放任群成员在有着447名成员的群里上传淫秽视频200多部,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三人分别被判处十个月到一年的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即法释[2010]3号)第三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宣扬恐怖主义 判!

2016年9月4日晚,张强在北京昌平区一出租房内玩微信。当他使用“本·拉登”头像在某微信群聊天时,一个网友说了句“看,大人物来了”,张强就顺着这句话发了一句“跟我加入ISIS”。

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分局依法传唤了张强,以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将其抓捕归案。警方回查他的手机和电脑,发现除了微信群发布的那句话外,张强没有其他关于恐怖主义的言论。

但最终,法院判决张强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根据《刑法》规定,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映象网综合自羊城晚报、@广州交通电台、法治日报、央视网等

文章关键词:微信群,吵架,群主,担责 责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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