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张子琪 通讯员 王文霞 章蕴
朋友圈貌似私密,实则也是开放的平台。个人的朋友圈属于“法外之地”吗?在朋友圈内发表的言论是否就不受法律的制约呢?
基本案情
范某与王某经朋友介绍相识,后双方经营公司不善,产生经济纠纷,因范某未及时归还借款,2021年6月28日及6月29日,王某在其朋友圈中擅自公开原告身份证及学信网照片,并配有侮辱性言论,范某发现后将王某起诉至管城法院。王某辩称,在朋友圈发布原告信息系催要借款的无奈之举,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且发布的范某个人信息不属于隐私权范畴,范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和维权开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后经过法官耐心解释沟通,王某意识到主张自身权利应当通过正确合法的渠道,对自己在朋友圈发布的不当言论表示懊悔,并同意删除其朋友圈内不当言论,并公开发布道歉声明并至少保留10日。经法院调解,范某表示同意在本案中彻底解决双方纠纷,并将两万元归还给王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在微信、微博等为代表的社交网络平台上,每个人都有发表言论的自由,但发表内容应恪守道德及法律的底线,切记不可逾越,维护自身权利应采取正确的方式,在个人朋友圈内也不可随意散布他人隐私,不可挑战法律权威,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追究,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违法行为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7月1日,当事人史某,由于违法停车被开封交警七大队处罚,随后其通过发布微信朋友圈辱骂民警,被群众发现并举报,当日,史某被开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案侦大队带走调查。
4月1日,@凉山网警巡查执法接到多名网民举报称:网民“落叶渐知秋”(后更名“殘留余溫飘香”)(冯某某,男,24岁,广东梅州人)在《新浪微博》发布多条言论侮辱四川西昌森林火灾牺牲队员,被其他网民截图后大面积传播,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引发网民的强烈愤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冯某某被梅州警方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在网络上发表言论侮辱四川凉山牺牲的消防烈士,山东男子傅某某被检方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傅某某无事生非,在QQ群发表不当言论,对在救火中牺牲的烈士进行侮辱、诽谤,侵害了烈士的名誉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因违章停车被交警贴罚单,男子不仅不思悔改,反而公然在网上辱骂交警,日前,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最终在证据面前,驾驶员胡某某如实供述了其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并用手机拍摄视频发到微信“炫耀”。十堰高警在此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广大驾驶员朋友要时刻将安全文明驾驶放心间。
漯河市临颍县一男子因泄私愤,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了2条辱骂交警的视频及文字,被行政拘留5天,也意味着他将在拘留所里迎接2019年“小年”的到来。
焦作一男子因交通违法被交警依法处罚后心存不满,不仅在朋友圈发表辱骂交警的言论,还拍摄视频辱骂交警并大肆传播,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男子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