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三孩生育政策、每年给予夫妻各10天育儿假、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可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获得帮助和补偿……11月23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郑州召开,《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提请审议。
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举措1:每年给予夫妻各10天育儿假
《决定(草案)》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年满三周岁前,每年应当分别给予夫妻双方十日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
举措2: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决定(草案)》提出,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举措3: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举措4: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2020年10月22日起,郑州交警将通过电子监控设备,对机动车副驾驶不系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抓拍取证,并依法进行处罚。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条:机动车乘车人未使用安全带,将对车辆驾驶人处以10元罚款,不扣分。
6月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其中,《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的“禁烟条款”作出修改,明确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含电子烟)。
5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郑州召开。《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提请会议修改。其中,《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拟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4月28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河南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新闻发布会,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相关负责同志,介绍我省贯彻落实《条例》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依托文化旅游资源,打造老家河南等文化旅游品牌。《条例》明确给出了全省文旅融合发展的大方向。哪些是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做的,哪些县级应该做的,都做了详细规定。
共享交通工具运营企业应当科学规划,合理投放运营车辆,运营车辆要清洁,车辆停放要整齐,及时修复破损车辆、清理废弃车辆。有这六种不文明行为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条例》共7章86条,主要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水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社会信用方面的法律,但不少地方已开始先行先试。去年1月1日,《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在当地实施,在河北前,浙江、上海、湖北等省市也已出台过类似条例。